職業慣匪干犯多項爆竊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偉光 CACC120/2014

維持原判
上訴人屬職業慣匪,判刑並無過重,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30/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 WAI KWO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關淑馨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馬偉光於2013年6月至11月期間,先後在旺角兩間髮型屋進行爆竊,並在第三次企圖爆竊商會時被警員當場拘捕。警方在現場檢獲電鑽、螺絲批及手套等爆竊工具。上訴人承認上述三項控罪,並有多次同類案底,包括六項爆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40個月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上訴人主張其因經濟困難犯案,且認罪及與警方合作,應獲減刑;法庭則需考慮爆竊罪行的量刑指引及本案存在的加重罪責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非住宅爆竊罪行的量刑基準雖為2年半,但若涉及加重罪責因素,基準應向上調整。本案中,上訴人為職業慣匪,多次犯案且裝備齊全,屬嚴重罪行。法庭重申,被告的家庭困境及表面悔意非減刑理由,而認罪扣減已在原審中反映。根據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針對不同受害者的罪行應分期執行刑期,故維持原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G v Cheung Yui Man (CAAR 16/1985)、R v Ko Chi Yau (CACC 640/1983)、HKSAR v Lui Cho Yin (CACC 81/2004)、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等案例,確立了爆竊罪行在存在加重因素時應提高量刑基準及分期執行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審判處的40個月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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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罪的判刑基準是多少?
A.

非住宅爆竊罪行的量刑基準一般為2年半監禁。然而,若案件涉及加重罪責因素,如職業慣匪、小心計劃、涉及大額財物或多項控罪,法庭會向上調整量刑基準。本案中,法庭因上訴人為職業慣匪且多次犯案,維持了較高的量刑基準。

Q.經濟困難可以作為爆竊罪的減刑理由嗎?
A.

不可以。法庭明確指出,上訴人聲稱因失業及經濟困難而犯案,並非減刑的有效理由。法庭強調,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性才是量刑的首要考慮,本案最終駁回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Q.為什麼法庭會下令分期執行刑期?
A.

根據案例,當爆竊匪徒在不同日子針對不同受害者犯案時,法庭應下令不同罪行的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累積嚴重性。本案中,上訴人多次針對不同店鋪犯案,法庭因此維持了分期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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