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屋盜竊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ie Guohong CACC384/2003

減刑
上訴庭認為原審總刑期過重,將總刑期減至49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 Hon Jackson J4/2/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ie Guoho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Hon Yeung JA)、傑信法官 (Hon Jacks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Xie Guohong 是一名持雙程證的內地居民。他於2003年1月至2月期間,在香港犯下四宗入屋盜竊罪 (burglary),目標包括三個建築地盤及一個大學實驗室,涉案財物總值約47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並啟動了一項先前因入境罪行而被判處的1個月緩刑,合共監禁61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申請人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將總刑期定為60個月,相當於總量刑起點為7年半,超出了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且過度強調申請人的刑事紀錄。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區域法院法官有權採用超過7年的量刑起點,前提是認罪扣減後的最終刑期不超過7年。然而,本案中原審法官將總量刑起點定為7年半顯然過重。上訴庭指出,申請人的刑事紀錄雖差,但多為入境罪行,並無入屋盜竊或不誠實罪行紀錄。考慮到四宗罪行的嚴重性及財物未尋回,上訴庭將總量刑起點調整為6年,經認罪扣減後改判4年監禁,加上啟動的1個月緩刑,總刑期調整為4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i Yan [1998] 4 HKC 12,確立了區域法院法官可採用超過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只要經扣減後的最終刑期不超過7年即可。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將申請視為正式上訴。上訴最終獲得部分批准,四項入屋盜竊罪的總刑期由60個月減至48個月,加上啟動的1個月緩刑,總刑期改為4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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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區域法院法官可以判處超過七年的監禁嗎?
A.

可以。法官有權採用超過七年的量刑起點,但經認罪扣減後的最終刑期必須低於七年。本案中,上訴庭確認了這一原則。

Q.如果我有多次犯罪紀錄,法官會如何判刑?
A.

法官會考慮犯罪紀錄的性質。在本案中,雖然申請人有多次犯罪紀錄,但多為入境罪行,並無入屋盜竊或不誠實罪行紀錄,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其紀錄。

Q.入屋盜竊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量刑起點取決於案情。本案中,法官針對每項入屋盜竊罪採用30個月監禁作為起點,上訴庭認為此起點是合適的,但總刑期需考慮整體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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