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多次犯案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 CACC11/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李六香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六香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在九個月內進入三個屋邨居所進行搜掠。申請人透過與長者搭訕取得信任後進入其住所,竊取現金(包括港幣及人民幣)及貴重首飾。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8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三項入屋犯法罪時,所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法官在應用總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時是否正確。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多項案例,指出總體量刑原則的核心在於確保總刑期恰當。雖然申請人犯案手法一致且涉及嚴重情節,但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總量刑基準定於六年半屬過高,故批准上訴許可,並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Lo Ching Fai [1995] CAAR 12/199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南 [2019] CACC 213/2019 及 HKSAR v Lau Hiu Man [2012] CACC 396/2012 等案例,以釐定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並將上訴理由修訂為:「就三項涉民居或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在給予四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的58個月總刑期,屬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涉及多項控罪時,個別控罪的刑期安排(同期或分期)均不及總刑期是否恰當重要。法庭重申,總體量刑原則要求法官必須確保總刑期不會因分期執行而變得過度嚴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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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如果涉及多項控罪,法庭會如何計算總刑期?
法庭會應用總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確保總刑期恰當。法庭在本案中指出,個別控罪是同期或分期執行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最終的總刑期是否合理。
Q.如果法官判刑時考慮了不適當的加刑因素,可以上訴嗎?
可以。若原審法官在量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例如錯誤應用加刑因素或量刑基準過高,申請人可申請上訴許可。本案中,法庭因認為總量刑基準過高而批准了上訴許可。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量刑基準視乎案情嚴重性而定。法庭在案例中指出,一般住宅入屋犯法罪的總量刑基準通常在三至六年不等,視乎涉及的財物價值、受害人情況及犯案手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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