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涉及多項控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艾山 CACC197/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Ngai Sh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ock 上訴庭法官、McMahon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吳艾山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他在地盤企圖剪斷金屬鏈進入開關房時被捕。第二項為入屋犯法,他在獲准保釋期間潛入車房偷竊打印機及其他物品。原審法官將兩項控罪合併處理,並因申請人涉及多項入屋犯法行為而加重刑罰,判處總刑期三年九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可以因為被告涉及多項控罪而直接加重每一項控罪的起點刑期,以及如何正確處理在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地將「涉及多項控罪」作為加重每一項控罪起點刑期的理由。正確做法應是分別為每項控罪釐定合適刑期,再根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總刑期。法庭重申,若控罪發生於不同時間,原則上應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而非將刑期合併加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法庭澄清該案僅說明不應將不同時間犯下的罪行刑期全部同期執行,而非授權法官將多項控罪的起點刑期直接加重。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上訴,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控罪改判監禁20個月,第三項控罪維持監禁2年。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由三年九個月減至三年三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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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同時犯下多項入屋犯法罪,法官可以加重每一項控罪的刑期嗎?
不可以。法庭裁定,法官應先為每項控罪釐定合適的起點刑期,再根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總刑期,而非直接加重個別控罪的起點。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會。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重刑罰的因素。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此因素,但必須正確地將其應用於相關控罪,並確保總刑期符合整體性原則。
Q.如果控罪發生在不同時間,刑期應該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
原則上應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法庭指出,若罪行發生於不同時間,不應將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最終刑期仍須受整體性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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