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指標案例

精選 102 宗 洗黑錢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HO CHI TAT

DCCC983/2023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8/2/2024[2024] HKDC 359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YOUNG BIK FUNG AND OTHERS

CACV33/2016Lam VP, Kwan and McWalters JJA8/11/201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Appeal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 對四名被告提起法律程序,指控他們在2006年及2007年分別利用內幕消息交易 Hsinchu Bank 及 AsiaSat 股份。第一被告 Betty 及第二被告 Eric 為律師,第三及第四被告為 Eric 的姊妹。SFC 指控 Betty 在借調期間獲取有關 Hsinchu Bank 私有化的內幕消息,並與 Eric 及 Patsy 共同利用該消息獲利。此外,Eric 亦被指在 AsiaSat 私有化過程中獲取內幕消息並與他人分享。原審法官裁定 Betty、Eric 及 Patsy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 第300條及第291條,並對第四被告 Stella 頒下歸還令 (restoration order)。Eric、Patsy 及 Stella 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冠賢

DCCC1114/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1/2/2026[2026] HKDC 25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李冠賢(24歲)參與電話騙案,於2023年5月31日兩度前往一名75歲長者家中,假冒債務追討人員收取港幣20萬元現金。被告人隨後將款項轉交予另一名同黨。在第二次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告人被受害人的親友截獲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受Telegram指示行事,並在隨後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同黨陳注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衍儒

DCCC879/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6/1/2026[2026] HKDC 17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衍儒

DCCC155/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6/1/2026[2026] HKDC 17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HKSAR v. CHAN YAT HANG AND OTHERS

HCCC411/2023Tam J21/10/2025[2025] HKCFI 529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一個犯罪集團,該集團誘騙受害人至偏遠地區,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搶劫及勒索。受害人被強迫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裸照隨後被發送給其親友以作勒索。第1被告參與了全部五宗事件,第2被告參與了第五宗事件,第4被告則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第1、2及4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就其判刑作出裁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韋賢及另一人

DCCC510/2024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3/10/2025[2025] HKDC 169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為一宗合併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人謝韋賢(D1)及連忠寶(D2),兩人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D1 涉及四宗事件,向四名長者受害人(年齡介乎78至86歲)收取總計港幣70萬元騙款。D2 則涉及其中一宗事件,向一名長者受害人收取總計港幣30萬元騙款。兩名被告均扮演「收錢人」角色,從詐騙集團處獲得每次港幣1,000至1,500元的酬勞。警方根據閉路電視及被告的口供將兩人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韋賢及另一人

DCCC960/2024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3/10/2025[2025] HKDC 169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為一宗合併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人謝韋賢(D1)及連忠寶(D2),兩人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D1 涉及四宗事件,向四名長者受害人(年齡介乎78至86歲)收取總計港幣70萬元騙款。D2 則涉及其中一宗事件,向一名長者受害人收取總計港幣30萬元騙款。兩名被告均扮演「收錢人」角色,從詐騙集團處獲得每次港幣1,000至1,500元的酬勞。警方根據閉路電視及被告的口供將兩人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俊名 ANTHONY

DCCC424/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9/2025[2025] HKDC 150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俊名 ANTHONY

DCCC40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9/2025[2025] HKDC 150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97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73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97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麗娟

DCCC471/2024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3/2/2025[2025] HKDC 25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杜麗娟(59歲)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案發期間,被告名下三個銀行帳戶在約一年內處理了總額約港幣4,600萬元的存款,款項隨即被提取,帳戶結餘最終歸零。被告聲稱受一名男子李文浩指示開立帳戶,並將帳戶交予對方使用。被告被捕後否認開戶,但銀行紀錄顯示其身份證被用於開戶。被告並無經濟得益,亦無證據顯示其參與上游罪行或涉及跨境犯罪集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賢

DCCC611/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5/7/2024[2024] HKDC 871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艷媚

DCCC486/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3/5/2024[2024] HKDC 8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Organized Crime

第十被告人朱艷媚參與一個犯罪集團,於2022年3月期間,在麗豪酒店及帝京酒店禁錮三名受害人(「豬仔」),並強迫他們交出銀行帳戶及加密貨幣帳戶密碼,以供集團進行洗黑錢活動。被告人負責看守受害人、製作值更表及安排膳食,並從中收取報酬。受害人被禁錮期間不得隨意離開,並被要求配合集團進行非法轉帳。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上述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昕鈺

DCCC8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7/4/2024[2024] HKDC 60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余昕鈺在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使用其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個人儲蓄戶口處理款項。該戶口錄得35次存款,總額為638,946.25港元,以及137次提款,總額為680,259.25港元。警方搜查其住所時發現大量銀行收據、通知書及約75,000港元現金。法庭不接納被告人所稱款項是星火同盟捐款的說法,但接納其中53,806港元涉及家人及朋友的正常款項,並裁定其有合理理由相信585,140.25港元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予以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昕鈺

DCCC8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8/3/2024[2024] HKDC 41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余昕鈺面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罪期間為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處理其滙豐銀行戶口內合共638,946.25港元的存款。控方指出,該戶口資金流動與被告人作為學生及低收入人士的經濟狀況極不相稱,並依賴大量現金、轉賬及支票交易、住所內檢獲的銀行收據及現金。被告人則稱自己是「星火同盟」義工,款項是捐款,供他按照指示分發予求助人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豪及另五人

DCCC996/2022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7/3/2024[2024] HKDC 39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一個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要求無力償還債務的債務人交出馬會帳戶或銀行帳戶供集團使用,以收取其他債務人的還款並隱瞞身份。第三、五、六、七及八被告因借貸高利貸無法償還,被迫提供個人帳戶供集團處理黑錢。第三被告更直接參與安排高利貸及協助提款。警方於2017年拘捕各被告,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獲相關帳戶卡及聯絡債務人的電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DCCC40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4/9/2023[2023] HKDC 129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告陳浩鳴(D2)被控於2015年2月10日處理兩筆各港幣250,000元的款項,這些款項被控方指為詐騙案的犯罪得益。詐騙案中,兩名事主(PW1及PW2)經一名魏小芸女士介紹認識D1,D1自稱是上市公司富譽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裁,並向事主推銷一個投資蒙古金礦的計劃。事主首次投資後獲得本金及利潤,遂於2015年2月再次投資,並各自簽發一張沒有指明收款人的滙豐銀行支票,每張金額港幣250,000元。控方指D2於同日到滙豐銀行總行兌現了這兩張支票,提取了合共港幣500,000元現金。事主其後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發現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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