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有金
上訴人梁有金於2009年8月因求職受騙,將銀行戶口資料及提款卡交予一名陌生男子。隨後,一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騙將6萬元存入騙徒戶口,其中2萬元經轉賬進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並於同日被分批提取。上訴人聲稱該戶口是用作「出糧」之用,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解釋,裁定其「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成立,判囚5個月。
精選 102 宗 洗黑錢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梁有金於2009年8月因求職受騙,將銀行戶口資料及提款卡交予一名陌生男子。隨後,一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騙將6萬元存入騙徒戶口,其中2萬元經轉賬進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並於同日被分批提取。上訴人聲稱該戶口是用作「出糧」之用,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解釋,裁定其「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成立,判囚5個月。
上訴人梁銳明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他於2011年至2012年間,將個人銀行戶口借予朋友「阿雷」使用,該戶口在一年內處理了近500筆交易,涉及金額逾360萬元。上訴人於2013年首次招認,但直至2022年才被正式起訴。上訴人於2023年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25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及八項洗黑錢控罪,指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第1被告沈建榮面對三項控罪,涉及其銀行戶口及家中現金;第2被告黎綺琴面對四項控罪,涉及其銀行戶口;第3被告張耀庭被指三次將合共40萬元現金存入第1被告戶口。控方主要依賴銀行交易、公司註冊及報稅資料,指涉案款項與被告申報收入不相稱。被告則稱款項來自私人借貸、土地交易、澳門中介回佣、顧問收入及家庭資金。
本案涉及第一、第三至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及第一至第三及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控數十億港元款項存入和轉賬至由第一被告人控制的兩間公司(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帳戶,這些款項被認為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要依賴法政會計師的專家報告,指出銀行帳戶活動呈現洗黑錢的潛在徵象。第四被告人已承認第一項控罪。其他被告人均不認罪。
上訴人陳鴻開被控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案情涉及兩名證人向上訴人出售或借出提款卡及密碼,並由上訴人安排試卡;其中一名證人其後發現戶口增加20,000元。雙方同意的案情顯示,一宗電話騙案所得款項存入三個戶口,部分款項其後在內地被提取。上訴人否認在場及知悉款項來源,裁判法院接納證人證供後裁定兩罪成立。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被告呂啟晉面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交替控罪。被告否認串謀詐騙罪,但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及相關案情。案情涉及三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在其中一宗案件中,一名91歲受害人被騙取港幣50,000元現金。在另外兩宗案件中,受害人因及時報警而沒有金錢損失。被告在三宗事件中均扮演「跑腿」角色,負責收取或企圖收取騙款。被告在犯案時未滿18歲,現年19歲8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郭詠彤與一名自稱銀行經理的男子串謀,假冒律師事務所職員,透過WhatsApp聯絡受害人,訛稱可提供低息貸款,誘騙受害人支付保證金及存款。第二被告梁政斌則提供銀行戶口接收騙款,並親自到銀行提取現金。受害人先後兩次被騙,合共損失港幣1,002,500元。受害人其後發現被騙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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