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U YU TUNG
申請人周宇彤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接收來自投資騙案、求職詐騙及網上勒索等罪行的騙款。涉案兩個戶口合共處理約477萬港元,涉及多名受害人。申請人曾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以開設或激活戶口,並在短時間內頻繁轉賬,協助犯罪集團清洗黑錢。
精選 76 宗 洗黑錢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周宇彤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接收來自投資騙案、求職詐騙及網上勒索等罪行的騙款。涉案兩個戶口合共處理約477萬港元,涉及多名受害人。申請人曾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以開設或激活戶口,並在短時間內頻繁轉賬,協助犯罪集團清洗黑錢。
原告為持牌放債人,聲稱於2014年向兩名被告提供兩筆貸款,並以被告共同擁有的物業作抵押。被告為夫婦,否認曾進行上述貸款或簽署抵押文件,辯稱其身份遭人盜用,且物業的地契被騙徒盜取。被告申請針對原告進行特定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取得地契原件、原告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的文件、銀行交易記錄,以及原告與其律師行之間的通訊記錄。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第一被告郭詠彤與一名自稱銀行經理的男子串謀,假冒律師事務所職員,透過WhatsApp聯絡受害人,訛稱可提供低息貸款,誘騙受害人支付保證金及存款。第二被告梁政斌則提供銀行戶口接收騙款,並親自到銀行提取現金。受害人先後兩次被騙,合共損失港幣1,002,500元。受害人其後發現被騙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 對四名被告提起法律程序,指控他們在2006年及2007年分別利用內幕消息交易 Hsinchu Bank 及 AsiaSat 股份。第一被告 Betty 及第二被告 Eric 為律師,第三及第四被告為 Eric 的姊妹。SFC 指控 Betty 在借調期間獲取有關 Hsinchu Bank 私有化的內幕消息,並與 Eric 及 Patsy 共同利用該消息獲利。此外,Eric 亦被指在 AsiaSat 私有化過程中獲取內幕消息並與他人分享。原審法官裁定 Betty、Eric 及 Patsy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 第300條及第291條,並對第四被告 Stella 頒下歸還令 (restoration order)。Eric、Patsy 及 Stella 提出上訴。
上訴人梁銳明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他於2011年至2012年間,將個人銀行戶口借予朋友「阿雷」使用,該戶口在一年內處理了近500筆交易,涉及金額逾360萬元。上訴人於2013年首次招認,但直至2022年才被正式起訴。上訴人於2023年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25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謝汎旻(D1)及其同案被告(D2)被控多項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名。D1被指控向一名沙特阿拉伯商人PW1虛假陳述,誘使其投資100萬美元於一個虛假的債券交易計劃,並在PW1錯誤匯款200萬美元後,再次誘使其將多匯的100萬美元投資於類似計劃。D1還被指控使用虛假文件,並在PW1追討款項時,以支付銀行費用為由再次詐騙PW1 7萬美元。D1在原審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D1其後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其原審大律師在審訊中未有盤問D2,構成嚴重失職 (flagrant incompetence),導致定罪不穩妥。
被告人李冠賢(24歲)參與電話騙案,於2023年5月31日兩度前往一名75歲長者家中,假冒債務追討人員收取港幣20萬元現金。被告人隨後將款項轉交予另一名同黨。在第二次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告人被受害人的親友截獲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受Telegram指示行事,並在隨後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同黨陳注倫。
本案涉及一個犯罪集團,該集團誘騙受害人至偏遠地區,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搶劫及勒索。受害人被強迫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裸照隨後被發送給其親友以作勒索。第1被告參與了全部五宗事件,第2被告參與了第五宗事件,第4被告則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第1、2及4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就其判刑作出裁決。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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