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外國法律是否必須傳召專家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雄 FAMC43/2011

上訴駁回
控方未能證明外國法律,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終審法院(雜項)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29/5/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M HUNG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 (Mr Justice Bokhary PJ)、陳兆愷常任法官 (Mr Justice Chan PJ)、李義常任法官 (Mr Justice Ribeiro PJ)

案情摘要

被告譚雄在緬甸克欽邦經營賭場,並將賭場收益匯回香港。控方指控被告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5(1)條的洗黑錢罪,理由是該賭場活動在緬甸屬非法,故收益屬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推翻定罪,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賭場活動在緬甸屬非法。控方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證明外國法律是否必須傳召專家證人,而非僅依賴事實證人;第二,在缺乏外國法律專家證據下,控方能否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資金屬犯罪得益。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指出,證明外國法律必須依賴專家證據。控方傳召的緬甸執法人員僅為事實證人,並非外國法律專家,其證供不足以證明賭場活動在緬甸屬非法。此外,賭場公開營運並持有當地牌照,控方未能提供證據反駁其合法性,因此無法證明被告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屬犯罪得益,駁回控方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Dicey, Morris & Collins, The Conflict of Laws (第14版) 關於證明外國法律需專家證據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控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上訴法庭撤銷被告定罪的決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證明外國法律是否一定要請專家證人?
A.

是的。終審法院確認,證明外國法律必須依賴專家證據,不能僅由事實證人(如外國執法人員)提供意見。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專家證據,導致無法證明賭場活動屬非法。

Q.如果外國賭場有牌照,是否代表經營合法?
A.

法庭指出,賭場公開營運並持有當地牌照,且有官員參與,這對證明其非法性構成重大質疑。在缺乏專家證據證明其非法的情況下,法庭不能推斷被告明知資金屬犯罪得益。

Q.洗黑錢罪中的「合理理由相信」如何認定?
A.

認定「合理理由相信」需基於證據。本案中,控方未能證明賭場活動非法,因此無法建立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屬犯罪得益的基礎,最終駁回了控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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