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IM, MAJED FAMC71/2014

洗錢罪是否持續犯罪?

其他
終院審洗錢「一罪兩控」適用性。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Tang PJ and Mr Justice Fok PJ9/2/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ALIM, MAJED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鄧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涉及一宗洗錢罪案件。上訴法庭已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條下的洗錢罪,認證了數個具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特別是關於「一罪兩控」原則(rule against duplicity)如何適用於洗錢罪,以及洗錢罪是否屬於持續犯罪(continuing offe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下的洗錢罪,其定義涵蓋多種「處理」方式,應如何適用「一罪兩控」原則。具體而言,爭議點包括洗錢罪是否或可能是一種持續犯罪,從而使「一罪兩控」原則不適用;以及「一罪兩控」原則的例外情況(例如「單一交易」原則、普通虧空(general deficiency)原則和「持續行為」原則)如何適用於指控多重處理行為的洗錢罪,尤其當這些處理行為涉及已知且不同來源的資金。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合議庭批准了上訴許可,理由是上訴法庭認證的法律論點具有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這些論點主要圍繞洗錢罪的性質,特別是其是否構成持續犯罪,以及「一罪兩控」原則及其例外情況如何適用於涉及多重處理行為和不同資金來源的洗錢指控。法院認為這些問題需要終審法院的權威性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闡述「一罪兩控」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

  • 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 (關於「單一交易」原則)
  • R v Tomlin [1954] 2 QB 274 (關於普通虧空(general deficiency)原則)
  • Barton v DPP [2001] 165 JP 779 (關於「持續行為」原則) 這些案例對於理解洗錢罪是否屬於持續犯罪以及如何處理多重處理行為的指控至關重要。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批准了上訴許可申請,並將案件排期於2015年6月9日進行聆訊。這意味著終審法院將會審理上訴法庭所認證的關於洗錢罪「一罪兩控」原則適用性的重要法律問題。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洗錢罪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複雜性,特別是關於其是否構成持續犯罪以及「一罪兩控」原則的適用。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表明這些法律問題對未來的洗錢案件審理具有重大影響,並需要最高法院的權威性指導。這將有助於澄清相關法律原則,為檢控和辯護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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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錢罪是否可以被視為持續犯罪?
A.

本案中,終審法院將審理洗錢罪是否或可能是一種持續犯罪,這將影響「一罪兩控」原則的適用性。

Q.「一罪兩控」原則在洗錢罪案件中如何運作?
A.

終審法院將審視「一罪兩控」原則如何適用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下的洗錢罪,特別是當指控涉及多重處理行為時。

Q.什麼情況下「一罪兩控」原則的例外情況會適用於洗錢罪?
A.

終審法院將探討「單一交易」、「普通虧空」和「持續行為」等例外情況,如何適用於涉及多重處理行為及不同資金來源的洗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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