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未盤問同案被告是否構成嚴重失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ah Hanson CACC134/2019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因理由不具可辯性。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and M Poon JJA28/8/2024[2024] HKCA 8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ah Hanson (謝汎旻)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Macrae VP, Zervos and M Poon J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謝汎旻(D1)及其同案被告(D2)被控多項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名。D1被指控向一名沙特阿拉伯商人PW1虛假陳述,誘使其投資100萬美元於一個虛假的債券交易計劃,並在PW1錯誤匯款200萬美元後,再次誘使其將多匯的100萬美元投資於類似計劃。D1還被指控使用虛假文件,並在PW1追討款項時,以支付銀行費用為由再次詐騙PW1 7萬美元。D1在原審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D1其後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其原審大律師在審訊中未有盤問D2,構成嚴重失職 (flagrant incompetence),導致定罪不穩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能以其原審大律師未有盤問同案被告D2構成嚴重失職為由,推翻其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申請人認為,未盤問D2導致法官對證據產生誤解,未能充分證明D1是被D2欺騙,從而影響了定罪的穩妥性。控方則認為,不盤問D2是基於策略性考慮,且申請人已同意此策略,故不能以此作為上訴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審大律師不盤問D2是基於策略性考慮,旨在避免D2在盤問中提出不利於申請人的新證據,且申請人已同意此策略。上訴法庭重申,當事人須受其法律代表的行為約束,除非能證明大律師存在嚴重失職。法庭認為,該策略並非「明顯不合理或無法解釋」,且申請人作為一個聰明且受過教育的人,若不同意該策略,應會提出反對。法庭強調,上訴法院不會在辯方策略失敗後重新審理案件,並指出原審案件的證據性質已屬壓倒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以確立大律師在訴訟中策略性決定的約束力及嚴重失職的標準:

  • Chong Ching Yuen v HKSAR (2004) 7 HKCFAR 126
  • TKWJ v R 193 ALR 7
  • R v Birks (1990) 48 A Crim R 385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即原審大律師的嚴重失職,並無合理可辯之處。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律中關於大律師在審訊中策略性決定的重要原則,即當事人通常受其法律代表的行為約束,即使事後證明該策略並非最佳選擇。除非能證明大律師存在「嚴重失職」,否則單純的判斷錯誤或策略失誤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此外,法庭強調了遵守上訴程序時間限制的重要性,並對延遲提出新上訴理由表示關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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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的大律師在審訊中沒有盤問證人,我能否以此為由上訴?
A.

一般而言,當事人須受其法律代表的行為約束。除非能證明大律師存在嚴重失職 (flagrant incompetence),否則單純的策略性決定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本案中,法庭認為大律師不盤問同案被告是策略性決定,且申請人已同意,故不能以此為由上訴。

Q.什麼情況下大律師的行為會被視為嚴重失職?
A.

嚴重失職 (flagrant incompetence) 指大律師的行為明顯不合理或無法解釋,且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本案中,法庭指出,大律師不盤問同案被告的決定,若有合理策略性原因且當事人同意,則不構成嚴重失職。

Q.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原審大律師的策略性決定?
A.

上訴法院通常不會重新評估原審大律師的策略性決定。法庭認為,大律師在審訊中作出的策略性判斷,即使事後看來並非最佳選擇,當事人也須受其約束。本案中,法庭強調不會在辯方策略失敗後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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