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ow ECS Norway AS HCA239/2016

接收詐騙款後付出能否免責?

申請獲批
原告獲簡易判決及利息訟費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ow J6/5/2018[2018] HKCFI 9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rrow ECS Norway AS v M Yang Trading Limited & O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how J(周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 Arrow ECS Norway AS 為挪威註冊公司。2016年1月,冒充 Arrow Electronics 行政總裁或美國律師的人士透過電話及電郵行騙,誘使原告分九次將合共23,395,000美元轉入第二被告的銀行帳戶。部分款項其後轉入第五、十、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五被告的帳戶,合共4,188,175美元。各被告承認收款,並稱款項其後已在有牌或無牌的貨幣兌換及匯款業務中付出,因而提出立場改變抗辯 (change of position)。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能否以立場改變抗辯免除返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的付款與收款沒有充分因果關係,且涉及違法經營及缺乏善意。被告則稱其在善意、提供對價且不知悉詐騙的情況下收款,並已依正常貨幣兌換業務付出款項。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 Tinsley v Milligan 所代表的法律立場:如收款人為支持立場改變抗辯而必須依賴違法行為,該抗辯不能成立,除非違法程度輕微至可按微不足道原則 (de minimis principle) 忽略。第五、十一及十五被告經營無牌貨幣服務業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 融機構)條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不能依賴有關付款。第十、十三及十四被告及 Silver Fast 雖涉及有牌業務,卻未履行附表2的客戶盡職審查要求;違規正是防止此類快速轉移詐騙款項的措施,並非輕微。被告亦未能提出足夠文件證明收款與付款之間的因果鏈,或證明其行事符合善意及商業上可接受的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Tinsley v Milligan [1994] 1 AC 340,並採納 Barros Mattos Junior v MacDaniels Ltd [2005] 1 WLR 247 對違法行為與立場改變抗辯的處理。法庭指出,雖然 Patel v Mirza [2017] AC 467 可能影響英國法,但原訟法庭受香港上訴法院沿用 Tinsley 的判例約束。另參考 Kan Wai Chung、Loyal Luck Trading、Niru Battery、Lipkin Gorman、O’Neil 及 DBS。

裁決與命令

原告就第五、十、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五被告獲判勝訴,取得各被告收取款項的判決及判前利息(最優惠利率加1%),並按《高等法院條例》第49條計算判後利息。被告須支付本次簡易判決申請訟費,未能協議時予以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香港,收款人不得依賴違法經營或重大客戶盡職審查違規所造成的立場改變,以保留錯誤支付的款項。即使聲稱不知悉詐騙,若抗辯須依賴違法付款,仍可能被判返還;原訟法庭不能自行採納 Patel v Mirza 所提出的較新方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款後已把詐騙款付出,還要返還嗎?
A.

收款人通常須證明有效的立場改變抗辯,但本案被告的付款涉及違法或不合規貨幣服務,且證據不足。法庭因此判令各被告返還所收款項及支付利息。

Q.沒有參與詐騙而收款,是否仍須還錢?
A.

本案原告沒有指稱被告直接參與詐騙,但被告不能以不知情作為唯一抗辯。由於其收款及付款涉及違法經營或嚴重客戶審查違規,法庭仍判原告勝訴。

Q.無牌貨幣兌換業務會否影響返還責任?
A.

會。第五、十一及十五被告承認在無牌貨幣服務業務中收付款,違反相關反洗錢法例。法庭認為他們不能依賴立場改變抗辯,並就有關款項作出簡易判決。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