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M LAP SHEK CACC199/2012
處理犯罪得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M LAP SHEK(譚立石)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VP、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TAM LAP SHEK又名ROBERT TAN及LESA TAN,與同居者一同受審,涉及在多個香港銀行及證券帳戶收取、提取或轉移款項。原審法院裁定他六項處理財產罪名成立,後經上訴,第三、四及五項定罪被撤銷,第一、二及六項定罪維持。現存三項涉及款項分別約5,415萬港元、258萬港元及467萬港元,犯罪期間最長逾六年。原審就三項判處五年、兩年及三年監禁,並命令同期執行,合共五年。申請人其後請求因服刑期間協助執法機關而獲進一步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轉介至上訴法庭的刑期上訴 (appeal against sentence)中,申請人服刑期間向執法機關提供有用資料,是否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以及在原有刑期已被認定為顯著偏低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應予干預。申請人主張應給予折扣;答辯方承認資料有成果,但認為無須再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P條處理行政長官轉介的案件,並考慮先前對刑期的評價。量刑時,款項金額、犯罪持續時間及被告所擔當的角色均屬主要因素;沒有證據顯示上游犯罪活動及沒有國際因素,已可作為有利考慮。雖然申請人曾提供導致另一人被捕及定罪的資料,法院在本案特殊情況下認為,原有五年總刑期已是對其過分寬大的「顯著偏低」刑期,因此不再給予協助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主要依循本案上訴法庭於2013年7月31日就定罪及刑期作出的先前判決,當中認定原有五年總刑期顯著偏低,並已涵蓋辯方在審訊中作出承認或協議所應得的小幅折扣。本案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條及《刑事案件訟費條例》 (Cost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第13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不因協助執法機關而進一步減刑。答辯方獲判本案訟費,若未能協議則由訟費評定。案件文件交予刑事檢控專員考慮採取適當行動。
判決啟示
服刑期間提供有用資料並不必然帶來額外減刑;法院會衡量整體刑期及案件特殊情況。若原有刑期已被評為顯著偏低,該因素可足以抵銷協助所可能帶來的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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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服刑期間協助警方拘捕其他罪犯,可以減刑嗎?
法院承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成果,但認為原有五年總刑期已屬顯著偏低;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協助不足以帶來進一步減刑。
Q.處理大額犯罪得益時法院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特別考慮涉款金額、犯罪持續時間及被告所擔當的角色;沒有上游犯罪證據及沒有國際因素則可作有利考慮。本案刑期維持不變。
Q.上訴法庭認為刑期已經偏低,還會再減刑嗎?
一般而言,若整體刑期已被認定為顯著偏低,法院可認為任何額外減刑因素已被抵銷。本案法院因此拒絕申請並維持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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