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T AK WAI CACC67/2012

利用空殼公司洗黑錢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逾期刑期上訴許可被拒,原刑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 and Hon Chu JA23/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T AK WAI(黃得煒)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袁家寧副庭長、朱嘉蔚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八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十二項欺詐罪。2001年,他策劃成立十五間空殼公司及開設銀行戶口,以協助詐騙金融機構及清洗犯罪得益,涉及款項約782萬港元。其後,他安排他人以虛假僱傭、薪金及稅務資料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因而損失約154萬港元。申請人被認定為主腦,原審判處合共四年監禁,其中三十六個月須與其正在服刑的另一宗三十年刑期接續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連續執行刑期令總刑期過長,原審採用六年總刑期起點屬明顯過重,且不應與另一宗案件的刑期接續執行。法院須處理逾期申請是否應獲准,以及原審量刑、整體性原則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是否正確。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逾期申請原則,考慮延誤理由、延誤期間、申請人是否真誠,以及拒絕延期會否排除具實質理據的上訴。申請延誤十一個月,理由不足,而擬提出的理據亦不複雜,故不應延期。量刑方面,法院指出清洗犯罪得益須考慮涉款數額、參與程度、次數、犯罪持續時間、犯罪集團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本案經周密策劃、具組織性,申請人為主腦,涉款巨大,原審已給予認罪及檢控延誤折扣。依據整體性原則,部分刑期接續及十二個月同期執行均屬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Chow Sui-ngan(CACC 61/2012)列明逾期申請的考慮因素。HKSAR 訴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及HKSAR 訴 Boma [2012] 2 HKLRD 33闡述清洗犯罪得益的量刑因素。法院亦參考多宗同類案件,但確認沒有統一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重新提出的逾期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所判合共四十八個月刑期及其中十二個月與另一宗案件同期執行的安排維持不變;申請人未能提出具合理爭辯性的理據。

判決啟示

清洗犯罪得益及欺詐案件因犯罪模式差異甚大,不宜制定固定量刑指引,同類案件只能協助界定量刑幅度。逾期十一個月且理由不足,並不會因提出的量刑理據欠缺實質性而獲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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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空殼公司洗黑錢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涉款數額、犯罪持續時間、組織性及被告角色。本案涉款逾782萬港元且申請人是主腦,法院維持四十八個月刑期。

Q.刑期上訴延誤十一個月還能申請嗎?
A.

法院會考慮延誤理由、期間及上訴理據是否具實質爭辯性。本案申請人解釋不足且理據不具合理爭辯性,逾期申請被拒。

Q.多項欺詐罪的刑期可以部分接續嗎?
A.

可以,法院須依整體性原則調整總刑期。本案二十項罪行涉及有組織及周密策劃的犯罪,部分刑期接續及十二個月同期執行均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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