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梁政斌 DCCC886/2023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7個月;D2 監禁27個月
兩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監禁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9/8/2024[2024] HKDC 13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梁政斌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郭詠彤與一名自稱銀行經理的男子串謀,假冒律師事務所職員,透過WhatsApp聯絡受害人,訛稱可提供低息貸款,誘騙受害人支付保證金及存款。第二被告梁政斌則提供銀行戶口接收騙款,並親自到銀行提取現金。受害人先後兩次被騙,合共損失港幣1,002,500元。受害人其後發現被騙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分別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的罪責,以及法庭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對洗黑錢罪行進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多項判例,指出欺詐罪的判刑考慮包括計劃的周密程度、被告的角色及涉案金額。就洗黑錢罪,法庭強調應反映涉案金額,並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前置罪行的性質。法官認為本案涉及周密計劃,且第二被告有洗黑錢前科,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對其加刑25%,並考慮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決定最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判監27個月;第二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經加刑後判監27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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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集團規模、計劃是否周密、是否涉及國際元素、被告的角色(如主腦或跑腿)以及被告是否認罪。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參與了周密的詐騙計劃,故以此作為量刑基準。

Q.洗黑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量刑主要反映清洗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的得益。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是否涉及跨境成分,以及前置罪行的性質。本案中,法庭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第二被告加刑。

Q.法庭在判刑時如何應用總刑期原則?
A.

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旨在確保被告因多項控罪而面對的總刑期是公正且合比例的。法官在本案中透過頒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將兩名被告的總刑期調整至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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