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WING HUNG DCCC38/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WING HUNG (D4)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第四被告CHIU Wing Hung(D4)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D4被詐騙集團招募為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其滙豐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共接收了港幣671,000元的犯罪得益,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D4承認曾將提款卡借給一名叫Sam的男子,並按其指示提款及轉賬,每次獲得1,000港元報酬。D4在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約兩個月後被重新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兩項洗黑錢罪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進行量刑。控方強調洗黑錢罪的嚴重性及被告的參與程度,而辯方則請求法庭考慮被告認罪、潛逃時間短、角色僅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以及因潛逃而導致婚姻破裂等因素,尋求較輕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洗黑錢罪的嚴重性,並指出其為可公訴罪行的「引擎」。法官參考了多宗案例,包括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強調洗黑錢金額是主要考慮因素,但非唯一。法官將兩項洗黑錢罪的總金額671,000港元作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收取報酬及使用多個銀行戶口而加重刑罰。對於沒有歸押罪,法官考慮了潛逃時間及對司法程序的影響。最終,法官應用整體性原則,將各項罪行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強調洗黑錢罪量刑的個案特定性,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犯罪持續時間等。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量刑應主要反映「黑錢」金額,並提供了不同金額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重申洗黑錢金額是重要但非唯一考慮因素,並列舉了其他相關因素,如上游罪行的性質、被告是否知情、是否有國際元素等。
- HKSAR v Au Chun Foo, CACC 125/2023:關於認罪折扣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CHIU Wing Hung(D4)兩項洗黑錢罪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罪名成立。對於兩項洗黑錢罪,法官以2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25%認罪折扣。對於沒有歸押罪,法官以4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法官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洗黑錢罪時的量刑原則,即涉案金額是重要但非唯一的考慮因素,同時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是否收取報酬、犯罪持續時間及是否有國際元素等。對於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法官會考慮潛逃時間長短、對司法程序的影響以及潛逃所涉罪行的嚴重性。本案亦顯示,即使被告在潛逃後才認罪,法庭仍可能酌情給予認罪折扣,但不會是全數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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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主要考慮洗黑錢的金額,但也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是否收取報酬、犯罪持續時間、是否有國際元素及上游罪行的性質。本案中,法庭綜合考慮了涉案金額、被告收取報酬及使用多個戶口等因素。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用於犯罪活動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借出銀行戶口協助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可被判處監禁。本案被告因涉及港幣671,000元的洗黑錢活動,被判處23個月監禁。
Q.如果被告在保釋期間沒有歸押,會如何影響判刑?
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是獨立罪行,會被判處額外刑罰。法庭會考慮潛逃時間長短、對司法程序的影響及潛逃所涉罪行的嚴重性。本案被告因潛逃近兩個月,被判處額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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