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洗錢傀儡及收款跑腿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覃葦航 DCCC333/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被告人承認五項洗黑錢罪,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30/4/2026[2026] HKDC 777
合併案件:DCCC1123/2023DCCC33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覃葦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money laundering)的量刑基準,以及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下,針對洗錢傀儡及收款跑腿是否應因罪行普遍及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洗黑錢罪雖無固定判刑指引,但須視乎交易金額、戶口數目及被告人角色。儘管被告人非犯罪主腦,但其擔任「洗錢傀儡」及「收款者」的角色對詐騙鏈條不可或缺。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到電話騙案及洗錢罪行在社區極為普遍且造成嚴重損害,決定對被告人加刑25%。同時,法庭考慮被告人協助警方拘捕共犯及及早認罪,給予40%至45%的判刑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志鑫 [2020] 2 HKLRD 687;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兩案合併考慮整體刑期,最終判處監禁4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錢傀儡」與「收款者」在詐騙犯罪中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其罪責不應被輕視。即使被告人對上游騙案僅有粗略認知,法庭仍可基於罪行普遍性及對社區的嚴重損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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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判監多久?
A.

判刑視乎交易金額、戶口數目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處理逾1,300萬港元,雖非主腦但屬不可或缺的「洗錢傀儡」,法庭考慮罪行普遍性及加刑因素,最終判囚46個月。

Q.替騙徒收款是否屬於洗黑錢罪?
A.

是的。法庭裁定,替騙徒向受害人收取騙款並轉交他人,屬於處理犯罪得益的洗黑錢行為。本案被告因擔任此角色,被判處洗黑錢罪成。

Q.協助警方拘捕共犯可以獲得減刑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實質有用。本案被告因協助警方拘捕共犯並願意出庭指證,獲法庭給予40%至45%的判刑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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