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YUI MING CACC30/2023

減刑
上訴得直,原審判刑過重,改判即時獲釋。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17/4/2024[2024] HKCA 5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UI M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銳明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他於2011年至2012年間,將個人銀行戶口借予朋友「阿雷」使用,該戶口在一年內處理了近500筆交易,涉及金額逾360萬元。上訴人於2013年首次招認,但直至2022年才被正式起訴。上訴人於2023年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25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控方檢控延誤是否構成有效的量刑扣減理由;(2) 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量刑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即未有將本案刑期與上訴人當時正在服刑的其他案件刑期作適當的同期或分期處理,是否構成判刑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延誤檢控本身雖非求情理由,但若延誤源於控方疏忽,法庭可給予量刑扣減。本案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歷時過長,且控方要求上訴人識別私人交易的程序毫無必要,屬檢控疏漏。此外,原審法官錯誤理解刑期執行方式,誤以為刑期會自動延續,未有考慮量刑整體性原則。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大部分時間,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改判可令其即時獲釋的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iu Chi Wing (趙志榮案) 及 Scook v The Queen,確立了延誤檢控的七項考慮因素;並引用 HKSAR v Lee Ming Yin 闡述了量刑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原審25個月的監禁刑期,改判一個可令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檢控延誤若涉及控方疏漏,法庭應給予額外量刑扣減。同時,法庭重申判刑法官必須考慮量刑整體性,即使在被告刑期即將屆滿時,亦應透過調整刑期以體現該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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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多久?
A.

判刑取決於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參與程度。本案涉及360萬元及近500筆交易,原審以42個月為量刑基準,經認罪及延誤扣減後判監25個月,上訴庭最終改判即時獲釋。

Q.如果控方拖延檢控,法庭會減刑嗎?
A.

延誤本身非求情理由,但若延誤源於控方疏忽,法庭可給予量刑扣減。本案因調查及法律意見程序過長,上訴庭認為控方有疏漏,故給予額外扣減。

Q.判刑時,法庭會考慮被告正在服刑的其他案件嗎?
A.

會。法庭必須考慮量刑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確保總刑期合理。本案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此原則,上訴庭因此裁定判刑錯誤並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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