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有金案 HCMA489/2011
借出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au-ka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彭偉昌 (Pang Wai-cheong)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有金於2009年8月因求職受騙,將銀行戶口資料及提款卡交予一名陌生男子。隨後,一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騙將6萬元存入騙徒戶口,其中2萬元經轉賬進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並於同日被分批提取。上訴人聲稱該戶口是用作「出糧」之用,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解釋,裁定其「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成立,判囚5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借出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處理犯罪得益」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對證據的認定及對「處理」一詞的詮釋。
判決理由
法官彭偉昌指出,根據 HKSAR v Wong Chor-wo (CACC314/2006) 一案的原則,若被告允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進行存提款,在無相反證據下,必然推論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法官認為上訴人關於「求職受騙」的解釋極不合常理,裁判官有權拒絕接納。此外,法官強調「處理」 (dealing) 的定義廣泛,被告在知情下容許戶口被他人操控,即使未親自提款,亦構成處理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 HKSAR v Wong Chor-wo (CACC314/2006) 確立的「借出戶口即推定知情」原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瑞卿 (CACC111/2008) 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龍 (HCMA840/2009) 關於「處理」定義的詮釋。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但在判刑上訴方面,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3個月(折算後相當於4.5個月),法官下令減刑,使其能即時獲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洗黑錢案件中,被告若將銀行戶口交予他人使用,將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聲稱受騙,若其解釋不合常理,法庭將運用「無可避免的推論」認定其具備犯罪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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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陌生人找工作,會不會構成洗黑錢?
會。法庭指出,若被告將戶口借予他人,在無相反證據下,法庭會推論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本案中,上訴人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
Q.如果我沒有親自提款,只是借出戶口,還算「處理」犯罪得益嗎?
算。法庭裁定「處理」(dealing) 的定義廣泛,被告在知情下容許戶口被他人操控,即使未親自提款,亦構成處理犯罪得益。本案上訴人容許他人使用其戶口,已滿足此罪行的行為要件。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真的「不知情」?
法庭會運用常理判斷被告的解釋是否合乎邏輯。若被告的說法(如求職受騙)極不合常理,法庭會拒絕接納,並運用「無可避免的推論」認定被告具備犯罪意圖。本案中,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牽強,故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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