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犯罪集團搶劫及洗黑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Yat-hang 及其他人 HCCC411/2023

其他 · D1 監禁9年6個月;D2 監禁5年8個月;D4 監禁1年10個月
被告承認多項嚴重罪行,法庭判處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Tam J21/10/2025[2025] HKCFI 52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Yat-ha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譚孝行法官 (Hon T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犯罪集團,該集團誘騙受害人至偏遠地區,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搶劫及勒索。受害人被強迫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裸照隨後被發送給其親友以作勒索。第1被告參與了全部五宗事件,第2被告參與了第五宗事件,第4被告則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第1、2及4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就其判刑作出裁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整體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對涉及多項嚴重罪行(包括搶劫、勒索、刑事恐嚇及洗黑錢)的被告進行量刑,以及在部分被告仍需作為控方證人出庭的情況下,是否應將其判刑日期押後。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參與的罪行涉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手段殘忍且具備加重刑罰因素。儘管被告背景良好或無案底,但罪行嚴重性使其減刑空間有限。法官依據整體原則,將各項控罪的刑期進行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被告在集團中的角色,同時給予認罪減刑 (discount for guilty plea)。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Mo Kwong-sang [1981] HKLR 610

裁決與命令

第1被告判囚9年6個月;第2被告判囚5年8個月;第4被告判囚1年10個月。第3被告判刑押後至相關案件審結後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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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犯罪集團搶劫和勒索,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整體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評估被告在集團中的角色及罪行的嚴重性。本案中,法官考慮了搶劫、勒索及洗黑錢等罪行,並對多項控罪判處部分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年10個月至9年6個月不等。

Q.如果被告在案件中擔任控方證人,判刑可以押後嗎?
A.

可以。法庭可應辯方或控方要求,將判刑押後至相關案件審結後處理,以便法庭考慮被告提供證供的程度,從而給予額外的減刑。本案中,第3被告的判刑即因此被押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會被判監禁嗎?
A.

會。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悉戶口被用於處理嚴重罪行的得益,處理犯罪得益仍屬嚴重罪行。本案中,第4被告因兩項洗黑錢控罪被判處總刑期1年1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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