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麗娟案 DCCC47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監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3/2/2025[2025] HKDC 2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麗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杜麗娟(59歲)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案發期間,被告名下三個銀行帳戶在約一年內處理了總額約港幣4,600萬元的存款,款項隨即被提取,帳戶結餘最終歸零。被告聲稱受一名男子李文浩指示開立帳戶,並將帳戶交予對方使用。被告被捕後否認開戶,但銀行紀錄顯示其身份證被用於開戶。被告並無經濟得益,亦無證據顯示其參與上游罪行或涉及跨境犯罪集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在被告僅擔任「傀儡」角色且無證據顯示涉及跨境犯罪集團的情況下,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對洗黑錢罪的普遍性進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判刑。法庭參考了「雲國強案」的量刑基準,指出涉案金額達4,600萬元屬嚴重。法官強調,即使被告僅為「傀儡」且無經濟得益,其配合開戶的行為對洗黑錢活動至關重要,故不能作為減刑理由。考慮到洗黑錢罪的普遍性,法庭接納控方申請,依據上訴庭案例,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以收阻嚇之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56個月。法庭考慮到三項控罪的犯案日期重疊,下令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罪的被告即使僅擔任「傀儡」角色或無經濟得益,亦不能視為減刑因素。法庭強調洗黑錢罪的普遍性,並確認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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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沒有收錢,會不會判得很重?
A.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僅擔任「傀儡」角色且無經濟得益,其配合開戶的行為對洗黑錢活動至關重要,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本案被告因處理4,600萬元黑錢,最終被判監禁56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考慮黑錢金額、犯案次數、時間長短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根據案例,黑錢金額達100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3年,300至600萬元約4年,超過1,000萬元則可超過5年。

Q.法庭可以因為洗黑錢罪普遍而加刑嗎?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可考慮罪行的普遍性而酌情加刑。本案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以收阻嚇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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