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秋 訴 救世軍港澳軍區
申索人受聘於被告人為護士。2004年6月及7月,申索人被指工作失職,被告人管理層決定將其解僱。申索人曾表示若被告人不接納其解釋而決定解僱,希望以辭職方式離職,以免影響日後求職。2004年8月19日,被告人決定解僱申索人,但亦同意接受其即時辭職。8月26日,被告人向申索人出示即時解僱信,申索人遂寫下即時離職辭職信並當天離職。申索人其後向勞資審裁處追討代通知金 (wages in lieu of notice) 及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或長期服務金 (long service payment)。勞資審裁處裁定被告人沒有充分理由即時解僱申索人,但認為雙方僱傭關係終結是因申索人自行即時辭職,故判申索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