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作索取工傷賠償標準?

Chan Sze Yuen 訴 Tin Wo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CACV71/2011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審關於僱員補償的裁決。
上訴法庭(民事)Hartmann & Chu JJA and Lam J24/7/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Sze Yuen v Tin Wo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Others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Hartmann 上訴庭法官、Chu 上訴庭法官、Lam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香港鋼筋屈紮工,原受僱於第一答辯人。2005年6月,申請人經由第一答辯人的工頭指示前往澳門,於第二答辯人(分判商)及第三答辯人(總承建商)的建築地盤工作。申請人於6月24日在澳門地盤受傷。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是在香港被「招募或聘用 (recruited or engaged)」,因此適用《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30B(5)條,判處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須支付補償。答辯人提出上訴,質疑其招募地點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在香港被「招募或聘用」,從而令《僱員補償條例》第30B(5)條適用於在澳門發生的工傷。上訴人爭議原審法官對「招募」的定義過寬,並質疑法官在評估證據時錯誤地倒置了舉證責任。

判決理由

上訴庭確認「招募」與「受僱」含義不同,第30B(5)條不要求僱傭合約必須在香港簽訂,亦不需符合《境外僱傭合約條例 (Contracts for Employment Outside Hong Kong Ordinance)》的書面形式要求。法官認為「招募」的認定取決於個案事實,只要有獲授權人士發出明確工作指示,即構成招募。此外,原審法官並未倒置舉證責任,僅是基於上訴人未傳召關鍵證人(工頭)而對其證據的可信性作出合理推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British Railway Board v. Herrington [1972] AC 877; Tam Po Kei v. Tam Bo Kin & Others [2011] 1 HKLRD 537;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 Others (2002) 5 HKCFAR 336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上訴人須支付申請人按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計算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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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香港被指示去澳門工作,發生意外後可以索取工傷賠償嗎?
A.

可以。若僱員在香港被「招募或聘用 (recruited or engaged)」,即使意外在境外發生,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本案中,法庭裁定申請人受工頭指示前往澳門工作,屬於在港招募,僱主須負責。

Q.「招募」是否必須簽署書面合約才算數?
A.

不需要。法庭指出「招募」與「受僱」不同,不需符合《境外僱傭合約條例》的書面形式要求。只要有獲授權人士發出明確工作指示,即構成招募,本案申請人即屬此情況。

Q.僱主沒有傳召關鍵證人(如工頭)作供,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有權對僱主作出不利推論 (adverse inference)。若僱主未傳召能解釋事實的關鍵證人,法官在評估僱員證據的可信性時,可選擇採納僱員的說法,本案中法庭即採取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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