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IDHA SULISTYONINGSIH v. MAK OI LING KAREN
原告人 Faridha Sulistyoningsih 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她對被告人 Mak Oi Ling Karen 提出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本案涉及原告人在受僱期間發生的意外,原告人指控被告人疏忽 (negligence),導致其身體受傷並要求賠償。法庭在審理後裁定原告人勝訴,並就賠償及訟費 (costs) 作出裁決。
精選 148 宗 僱傭及勞工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人 Faridha Sulistyoningsih 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她對被告人 Mak Oi Ling Karen 提出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本案涉及原告人在受僱期間發生的意外,原告人指控被告人疏忽 (negligence),導致其身體受傷並要求賠償。法庭在審理後裁定原告人勝訴,並就賠償及訟費 (costs) 作出裁決。
申請人為建裕大廈8樓單位業主,指控大廈天台防水層、鹹水缸及光井護牆長期漏水,導致其單位天花及橫樑鋼筋嚴重受損。申請人認為第一答辯人(前天台業主)曾進行違例建築破壞防水層,而第三至第五答辯人(現任天台業主)未盡維修責任。第二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則辯稱已履行管理職責,並認為單位內結構維修屬業主個人責任。
申請人 Leung Wai Pong 是木匠,於2006年5月16日首次為答辯人 Tang Hon Kong 以 Kin Wah Decoration Company 名義工作時,在裝修工地操作電鋸,左手五隻手指受重傷。責任並無爭議,爭議集中於《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1條下月收入的計算,以及其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申請人主張每日工資700元、每月工作26日;答辯人則依據替工的工作日數及行業情況,主張每月收入較低。
Chan Sik-pan 是消防裝置技工,於 Windsor House 裝修工程中工作。工程經多層分包後,由 Wylam's Services Limited 分包給 Leung Kwok-chau,再由 Leung 分包給 Yu Chi-kong。Chan 實際由 Yu 招聘、指導、分派工具、監督工作及支付工資。1992年8月21日,Chan 在沒有護欄的木板工作平台上固定消防風管時,鏈鉗因金屬疲勞折斷,導致他失足墮下受傷。Wylam 填寫僱員補償表格並支付補償,後被 Chan 以僱主疏忽為由起訴。
原告人李鳳英與第二至第五被告人曾共同籌辦及經營阿里巴吧,第一被告人泛滿有限公司自1996年3月起營運該酒吧。原告人為酒牌持有人,負責日常管理,並由第一被告人每月支付一萬元薪金。原告人主張自2001年12月起欠薪,並就遣散費、代通知金、未來收入、設備損失及其他項目提出合共逾一千三百萬元、其後修訂為逾五千八百萬元的申索。被告否認責任,指原告人早已缺勤、取走公司現金,並自行導致酒吧結業。
申請人 Sun Jianqiang 於1999年10月27日發生意外,遂在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向 Trans-Island Limousine Service Limited 追討賠償。被告否認申請人受僱於該公司,並指其僱主為中國內地一家公司。2002年8月2日,公司存入法院33萬港元,並通知申請人該款項旨在滿足申索。申請人於14日期限後才表示接受付款,原審法官仍就責任作出判決。其後法官拒絕重審,申請人遂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06年兩次工傷後,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雙方已聘請骨科及精神科專家,並同意將專家報告呈堂。申請人更換法律代表後,新律師申請傳召骨科專家提供補充報告,以評估其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LOEC) 及就業能力,並要求押後審訊以等待勞工處的醫療評估委員會 (Medical Assessment Board, MAB) 發出評估證明書 (Form 7)。
申請人為醫院管理局的健康服務助理,於2004年及2005年兩度在瑪嘉烈醫院工作期間受傷。申請人就該兩宗意外提出僱員補償申索,並對評估結果提出上訴。在案件管理過程中,法庭要求雙方安排骨科專家進行聯合醫學檢查及提交聯合專家報告,但申請人以保留法律專業特權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為由拒絕,堅持各自聘請專家。
答辯人Poon Cho-ming, John原為在香港工作的集團財務總監兼執行董事。僱主於2008年終止其僱傭,雙方簽訂離職協議。答辯人取得500,000歐元,名義上是代替酌情花紅(Sum D),並獲准提前行使尚未歸屬的股份期權,因而取得股份期權收益約43,250,400港元。稅務局將兩者納入2008/09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估。答辯人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及法院提出異議,爭議款項是否源自僱傭,以及股份期權收益的計算日期。
一名非法居留香港的死者在拆除一個非法簷篷時墮樓身亡。其受養人向第一答辯人吳家穎(被指為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由於吳先生沒有購買保險,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答辯人)被列為共同答辯人。區域法院法官周先生駁回申索,認為申索人未能證明吳先生是死者的僱主。上訴法庭推翻了區域法院的裁決,認為證據已充分確立吳先生的僱主身份,並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行使酌情權,裁定申索人勝訴。
Ting Kwok Keung於1996年7月19日在荃灣拆卸地盤進行焊接及圍板工程時,踏上石棉瓦頂棚,棚板塌下,令他墮下約五米並受傷。他向Tam Dick Yuen、Progress Construction Limited及Lau Chun Kong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爭議在於Ting於意外發生時是Tam的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原審裁定他是僱員,判給980,469元及利息、訟費;上訴法庭改判他為獨立承包商並撤銷裁決,Ting遂向終審法院上訴。
申請人Ting Kwok Keung曾在受僱期間受傷,並依《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向答辯人索償。區域法院副法官Lok裁定申請人屬僱員,判給港幣980,469元。答辯人主張申請人只是分判承包商。上訴法庭其後推翻原審裁決,且沒有命令重審。申請人遂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原告Chow Wai Hung受僱於兩名被告,任職木匠,在西區一幢大廈進行翻新工程。2003年9月11日,他站在梯子上,以鐵鎚敲擊嵌入混凝土牆內、穿過木板的鐵釘,試圖將其鬆脫。鐵釘折斷後,碎片擊中其右眼,造成角膜擦傷、短暫視力大幅下降、間歇性眼痛及視線模糊,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抑鬱症狀。原審駁回其申索,故他提出上訴。
原告David John Slater為香港警務處海事警區總督察。2011年2月22日,他在快速巡邏艇訓練期間站立瞭望,船隻受巨浪撞擊,導致下背部扭傷及L5/S1椎間盤突出。其後他長期背痛,不能恢復原有體力要求較高的行動職務,但專家認為他自2012年7月起能擔任管理及辦公室工作。原告於2014年2月與警務處相互終止僱傭合約,並主張工資、福利、津貼、醫療費及其他損失。責任早前已裁定由被告承擔,本判決只處理損害賠償評估。
本案涉及三名國泰航空僱員就法定假日薪酬及法定年假薪酬提出的勞資申索。勞資審裁處裁定,航線值勤津貼、地勤津貼及免稅品銷售佣金應納入相關薪酬計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其後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將部分計算事項發回勞資審裁處。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主張案件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
申請人Wong Kai Fun為貨櫃車司機,自2011年9月起為Sun On Logistics Limited駕駛貨車,約六個月後於2012年3月27日從貨櫃上墮下受傷,造成腦震盪、腦出血及顳骨骨折。他依《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申索補償。Sun On否認僱傭關係,主張他是獨立承包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其後介入並要求嚴格證明責任及金額。Sun On在審訊時缺席。
本案涉及五宗合併審理的訴訟,核心爭議源於合資公司 COBO Asia Limited(下稱「公司」)的股東 Electronic Control Technology Limited(下稱「ECT」)與大股東 COBO S.p.A.(下稱「Cobo SPA」)之間的糾紛。公司由 ECT 與 Cobo SPA 分別持有 40% 及 60% 股權。梁天翔(Liang)作為 ECT 的代表,長期擔任公司及子公司 Cobo GZ 的總經理。2020年起,雙方關係惡化,Cobo SPA 透過董事會決議(2020 Board Meeting)繞過公司直接向 Cobo GZ 供貨,並於 2021 年股東週年大會(2021 AGM)後將梁天翔免職。ECT 隨後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指控大股東排擠其管理權並轉移業務,而大股東則反訴梁天翔違反受信責任及僱傭合約。
本案涉及五宗合併審理的訴訟,核心爭議源於合資公司 COBO Asia Limited(下稱「公司」)的股東 Electronic Control Technology Limited(下稱「ECT」)與大股東 COBO S.p.A.(下稱「Cobo SPA」)之間的糾紛。公司由 ECT 與 Cobo SPA 分別持有 40% 及 60% 股權。梁天翔(Liang)作為 ECT 的代表,長期擔任公司及子公司 Cobo GZ 的總經理。2020年起,雙方關係惡化,Cobo SPA 透過董事會決議(2020 Board Meeting)繞過公司直接向 Cobo GZ 供貨,並於 2021 年股東週年大會(2021 AGM)後將梁天翔免職。ECT 隨後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指控大股東排擠其管理權並轉移業務,而大股東則反訴梁天翔違反受信責任及僱傭合約。
本案涉及五宗合併審理的訴訟,核心爭議源於合資公司 COBO Asia Limited(下稱「公司」)的股東 Electronic Control Technology Limited(下稱「ECT」)與大股東 COBO S.p.A.(下稱「Cobo SPA」)之間的糾紛。公司由 ECT 與 Cobo SPA 分別持有 40% 及 60% 股權。梁天翔(Liang)作為 ECT 的代表,長期擔任公司及子公司 Cobo GZ 的總經理。2020年起,雙方關係惡化,Cobo SPA 透過董事會決議(2020 Board Meeting)繞過公司直接向 Cobo GZ 供貨,並於 2021 年股東週年大會(2021 AGM)後將梁天翔免職。ECT 隨後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指控大股東排擠其管理權並轉移業務,而大股東則反訴梁天翔違反受信責任及僱傭合約。
本案涉及五宗合併審理的訴訟,核心爭議源於合資公司 COBO Asia Limited(下稱「公司」)的股東 Electronic Control Technology Limited(下稱「ECT」)與大股東 COBO S.p.A.(下稱「Cobo SPA」)之間的糾紛。公司由 ECT 與 Cobo SPA 分別持有 40% 及 60% 股權。梁天翔(Liang)作為 ECT 的代表,長期擔任公司及子公司 Cobo GZ 的總經理。2020年起,雙方關係惡化,Cobo SPA 透過董事會決議(2020 Board Meeting)繞過公司直接向 Cobo GZ 供貨,並於 2021 年股東週年大會(2021 AGM)後將梁天翔免職。ECT 隨後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指控大股東排擠其管理權並轉移業務,而大股東則反訴梁天翔違反受信責任及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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