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皓嵐 訴 威達製品有限公司 HCLA7/2011

上訴重審訟費由何人承擔?

申請駁回
威達更改訟費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勞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29/11/2011
合併案件:HCLA7/2011HCLA6/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馮皓嵐及朱煒森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君得國際有限公司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僱員馮皓嵐及朱煒森為答辯人,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為上訴人,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為另一答辯人。原審上訴後,法庭接納威達五項上訴理由中的四項,但沒有裁定君得為僱主,而是將案件發還勞資審裁處重審。威達其後申請更改2011年10月14日的訟費暫令,要求改判由威達獲得本次上訴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上訴大致成功但案件須重審時,訟費是否應由新的審裁結果決定;以及答辯人反對上訴但其理據未獲接納,是否應支付上訴人的訟費。威達主張其應獲本次上訴訟費;答辯人則要求維持原有訟費暫令。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一般訟費原則,即勝訴方通常獲判訟費,但案件發還重審並不必然排除成功上訴人獲得訟費的可能。考慮到威達四項上訴理由大致成功,卻未能證明君得是僱主,僱主身份仍須由新審裁官決定;而僱員不應承受兩間公司處理員工轉移混亂所造成的不確定性。整體而言,將上訴訟費留待新的審裁結果較為公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Wong Ng Kai Fung v Yau Lai Chu、Chung Man Chiu及George Trollope and Sons v Caplen,確認重審不妨礙成功上訴人獲判訟費;Ali Shoukat及Guido Ferrando說明特殊情況及答辯人反對失敗時的訟費原則。Aldwick Textile及Chan Sik Pan未能確立適用於本類上訴的訟費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維持原有訟費決定,將訟費暫令轉為正式命令,撤銷威達的更改申請。申請訟費判給朱煒森、馮皓嵐及君得;威達須向朱先生一方支付7,000元,其中3,000元為律師費、4,000元為大律師費,另向朱先生及君得各支付200元。

判決啟示

上訴部分成功而案件發還重審時,法庭可因僱主身份尚未確定及整體公平性,將訟費留待重審結果處理。訟費裁量取決於案件實質成果及各方訴訟行為,而非僅看上訴理由獲接納的數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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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成功但案件發還重審,訟費何時決定?
A.

案件發還重審本身不會自動令上訴人取得訟費。若關鍵問題仍未決,法庭可將訟費留待重審結果決定;本案即維持此安排。

Q.上訴人只勝出部分理由,可否取得上訴訟費?
A.

可以,但訟費屬法庭裁量。法庭會考慮實質成果、尚未解決的問題及整體公平性;本案威達雖勝出四項理由,仍未獲即時訟費。

Q.答辯人反對上訴失敗是否必須支付上訴人訟費?
A.

一般而言,若答辯人反對上訴而其理據不獲接納,可能須支付上訴人訟費;但本案因僱主身份仍待重審,法庭沒有作出即時轉付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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