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aq-Akhtar HCPI303/2007

搬運紙箱受傷如何索償?

申索得直
原告獲判損害賠償132萬4010元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efore Master Lung16/10/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azaq-Akhtar v Wang Hoi Transportation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ung K.W. 高等法院聆案官

案情摘要

原告Razaq-Akhtar是被告Wang Hoi Transportation Limited的前僱員。2004年11月10日,原告在香港國際機場海運貨物站的倉庫當值,搬運約35公斤的紙箱至貨板時扭傷背部。事故後,他曾住院三日,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並被評定有百分之六永久傷殘。磁力共振顯示L5/S1椎間盤輕度突出。被告沒有提出抗辯,法院於2007年6月22日作出缺席判決,並於本次聆訊評定損害。被告在評定損害聆訊中缺席,亦沒有證據反駁原告或專家證人的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人身傷害損害評定,包括疼痛及喪失生活享受、審訊前及審訊後收入損失、賺取收入能力損失及其他特別損害。原告主張背傷令其不能返回原有搬運工作,應以較高乘數計算未來收入損失,並依據相近案件請求各項賠償。被告沒有提出爭議或證據。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未被反駁的醫療及事實證據評定損害。對疼痛及喪失生活享受 (pain and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法院參考傷勢相近的案件,判給280,000港元。收入損失只計算有證據支持的期間;原告在部分失業期間沒有證明曾積極求職或無法工作,故不予計算。未來收入損失以原工資與保安工作收入的差額、百分之五強積金因素及13倍乘數計算。法院接納原告不能從事重體力工作,且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受不利影響,另判給賺取收入能力損失80,000港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Choi Ying Chi v Loyal Engineering Ltd(HCPI 53/2006),認為評定乘數時應考慮原告事故前工作的性質,並採用13倍乘數。法院亦考慮Choi Ying Chi及其餘三宗未有報告的高等法院案件,以評定疼痛及生活享受損失及賺取收入能力損失。判決並引用《法律援助規例》處理訟費評定。

裁決與命令

原告獲判總損害1,324,010港元,該數額已扣除僱員補償金97,450港元。法院另就不同損害項目判給利息,並作出訟費命令,原告可追討本次評定損害的訟費。

判決啟示

缺席被告未有反駁證據時,法院可按原告及專家證人的證供評定損害,但仍只會接納有證據支持的損失期間。案件亦顯示,原告事故前從事重體力工作,是評定未來收入損失乘數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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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搬運重物扭傷背部可以索償多少?
A.

法院會按傷勢、醫療證據、工作能力及收入損失評定賠償。本案原告因搬運約35公斤紙箱受傷,最終獲判總損害賠償1,324,010港元,另有利息。

Q.受傷後不能返回原有工作可否索償未來收入?
A.

可以,但須有醫療及收入證據支持。法院接納原告不能返回重體力搬運工作,按原有工資與保安工作收入差額計算,判給未來收入損失819,000港元。

Q.失業期間沒有證明求職仍可索償嗎?
A.

未必可以。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明在部分失業期間曾努力求職,亦沒有證明無法找到工作,因此刪除此段收入損失,只計算有證據支持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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