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y Wai Chung CACV14/2000
工傷後病假補償可否延長三年?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Rogers VP、Stock JA、Le Picho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Choy Wai Chung 是工程師,於1996年6月在山頂一個建築地盤工作,同月28日腳踝受傷並須住院治療。其後他一直持有病假證明,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申請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最初評定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覆核後改為10%,原審上訴法官再評定為20%。本次爭議並非永久喪失能力比例,而是他是否可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獲發最長三年的補償。
核心法律爭議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下,僱員在獲評定永久部分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後,是否仍可獲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第10(5)條容許法院將兩年期限延長最多十二個月的酌情權,是否只適用於尚未確定傷勢是否永久的情況?申請人主張應按醫療證明獲足三年補償;答辯人則支持原審僅計至永久能力評定之日。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第10(2)條具有強制作用:經醫生或評估委員會證明須離職休養的期間,須視為完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論傷勢最終結果如何。第10(5)條的延長酌情權不應限於尚未知道能力損失是否永久的情況。立法旨在補救僱員先有較長暫時喪失能力、後有較低永久部分喪失能力時補償不足的問題。申請人的醫療證明涵蓋整段期間,故原審以永久能力評定日終止補償,是在錯誤法律基礎上行使酌情權。法院遂准許足三年暫時補償,其後再按永久部分喪失能力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主要依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0(1)、10(2)及10(5)條,並參考立法歷史以確定條文所針對的弊端。法院提及 Chan Siu Ling v Tonyear Investment Ltd [1999] 2 HKC 348,但認為無須處理該案所引起的進一步論點。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交叉上訴獲准。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期延長至由傷勢開始起計的完整三年,即在二十四個月後再加十二個月。其後按委員會所評定的永久部分喪失能力支付補償。訟費臨時命令判給申請人。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第10(2)條的醫療證明具有強制效力,不能僅因已評定永久能力損失而中止暫時補償。第10(5)條的十二個月延長酌情權旨在避免補償不足,並非只限於永久性尚未確定的案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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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後已評定永久傷殘,還能否領取暫時失能補償?
可以。法院認為醫生或評估委員會證明須停工的期間,依法視為完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本案申請人因此獲准領取完整三年補償。
Q.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最多可以領多久?
條例通常以二十四個月為期限,但法院可按個別情況再延長最多十二個月。本案法院行使酌情權,批准完整三年期間。
Q.法院評定永久喪失能力後,原有暫時補償會否立即停止?
不一定。第10(2)條要求法院遵從有效的醫療或評估證明;永久部分喪失能力的評定,不會自動消除已證明的暫時失能期間。本案原審終止補償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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