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UNG KEUNG v. GREENROLL LTD t/a CONRAD HONG KONG
原告Chan Chung Keung於2003年4月8日在Conrad Hotel任職酒吧領班,運送餐盤經過走廊時在濕滑地面跌倒,造成腰背及下肢不適。他以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為由向僱主Greenroll Limited索償。被告承認百分之八十責任,爭議集中於傷勢程度、病假期限、原告是否誇大症狀,以及他能否重返原職。雙方醫生對其能否從事原有工作及未來收入損失意見不一。
精選 148 宗 僱傭及勞工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Chan Chung Keung於2003年4月8日在Conrad Hotel任職酒吧領班,運送餐盤經過走廊時在濕滑地面跌倒,造成腰背及下肢不適。他以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為由向僱主Greenroll Limited索償。被告承認百分之八十責任,爭議集中於傷勢程度、病假期限、原告是否誇大症狀,以及他能否重返原職。雙方醫生對其能否從事原有工作及未來收入損失意見不一。
原告 (P) 於2000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 (D) 為建築工地雜工。2000年11月27日,P 在石硤尾一個建築工地搬運5條金屬灌漿管時滑倒受傷。P 聲稱其僱主 D 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違反佔用人謹慎責任 (occupier's duty of care) 及違反法定職責。D 否認事故發生,或即使發生,D 並無疏忽或違約,並聲稱 P 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P 稱其上司「車仔」催促其快速完成工作,故他每次獨自搬運5條灌漿管,因害怕被責罵或解僱而不敢與工友合作。P 亦指工作路徑濕滑泥濘。
原告朱小容於2008年4月9日在其僱主(第二被告)的超級市場工作時,因同事(第一被告)移走了她用作墊腳的膠奶箱,導致她坐下時跌倒受傷。原告隨後入稟法院,就其背部受傷向被告索償。被告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原告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索償金額的計算。
本案涉及多名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僱員,針對其僱主提出的勞資糾紛。案件原審於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進行,隨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最終由上訴法庭處理。案件主要圍繞僱傭合約條款的詮釋及僱員權益的爭議。
原告人 Tadjudin Sunny 曾受僱於被告人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原告人於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提出申索,後案件轉移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本案涉及原告人離職後的獎金發放爭議,核心在於原告人於獎金發放時已非被告人僱員,是否仍有權獲得該筆獎金。
原告人李成足是第一被告人許重暖經營的松美工程公司的前僱員。2010年9月23日,許帶領李及工友到大埔一個裝修地盤工作,李按照指示操作吊機吊運建築材料。吊機的捲輪沒有固定防護罩,位置偏低,鋼索嚴重磨損,且吊機及承托架組裝不當。李為使吊籮越過障礙物而以左手推拉鋼索,手套被鋼屑勾住,左拇指被捲入捲輪與鋼索之間而撕脫。李其後接受五次手術,最終左拇指截肢。許沒有購買強制性勞工保險,並被裁定延遲呈報工傷及未投保而被罰款。李向許及松美索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作為第二被告人加入訴訟。
原告鄭玉珍是一名43歲的清潔工人,於2004年4月24日在豪景花園工作期間受傷。她當時正從豪景花園第18座6樓至5樓的後樓梯搬運垃圾,聲稱因樓梯濕滑且有油漬而滑倒受傷。第一被告是她的僱主永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物業管理公司豪景花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豪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償,指控他們違反僱傭合約下的默示責任、佔用人責任以及一般謹慎責任。
原告Wong Man Kin受僱為被告Golden Wheel (C&HK)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mited的貨櫃車司機。2008年12月30日,他在碼頭清潔及檢查置於拖架上的空置冷藏貨櫃後下來時,因鞋底及拖架防撞桿濕滑而失足,從約1.5米高處墮下,造成腰背及左腿神經根傷患,並其後出現焦慮及抑鬱症狀。被告沒有提供適合進出貨櫃的梯子、防滑鞋或其他安全設備。原告索償人身傷害、收入損失及醫療等損害;被告則主張原告下貨櫃時沒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並爭議傷勢、既有退化及收入損失的程度。
原告人羅兆華先生(Mr Lo Siu Wa)是一名木匠,受僱於Nuovo Design Limited(「Nuovo」)。他於2007年3月19日因工業意外受傷。Nuovo已根據法例為其僱員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該保單」)。Nuovo其後因無力償債而被清盤,未能向羅先生支付僱員補償。羅先生遂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該基金」)及保險公司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AXA」)索償。本案爭議點在於該保單是否涵蓋羅先生,以及AXA或該基金應否負責賠償。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上訴人)的空中服務員黃秀麗女士(答辯人)於2000年11月17日在一班由香港飛往東京的航班上工作時受傷。她在飛機尾部廚房的吧檯車中取出一個藍色抽屜內的瓶子時,該抽屜從吧檯車中掉落並砸到她的右膝。該藍色抽屜裝滿瓶子時重約30磅。黃女士向國泰航空提出疏忽索償,原審法庭裁定國泰航空疏忽,並將責任按50/50比例分攤。上訴法庭維持原判,國泰航空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Ansar Mohammad聲稱於2005年6月2日工作期間受傷,並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雙方均同意需要骨科專家證據。申請人最初委託黃國誠醫生,後改為Kumta教授。答辯人Global Legend Transportation Limited則先後委託林光展醫生、鄭醫生及秦兆揚醫生。本案爭議點在於應進行聯合醫學檢查還是各自獨立的醫學檢查,因為答辯人委託的三位醫生均拒絕與Kumta教授進行聯合檢查。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原告人 Ip Fung Kuen (P) 為葉氏家族成員。P 聲稱其多年來為家族經營的「森記」及其他家族公司工作,並曾應兄長即第三被告 Yip King Wah (D3) 的要求,多次借出款項予家族公司。P 亦聲稱曾出資購買位於跑馬地的物業 (Happy Valley Property),並獲家族成員簽署「擁有書」(Letter of Ownership) 確認其為唯一實益擁有人,但該物業最終登記於第二被告名下。P 遂向法庭追討欠款、要求確認物業實益擁有權,以及追討欠薪。
原告Wong Wai Man受僱於被告經營的老人院,任職個人護理員,負責為長者洗澡。2004年12月26日,她替住院者Ah Foon調校水溫時,Ah Foon突然痛叫並向前跌倒;原告轉身以雙臂扶住她,因而扭傷背部。原告指稱被告未提供足夠訓練、人手及設備,並採用不安全的工作制度。被告否認責任,並質疑傷勢由原告其後替Ah Foon穿褲時造成。法庭亦評估原告的背部及精神狀況、收入損失和傷勢誇大問題。
原告 Chan Hung Hang 是第二被告僱用的臨時焊工,受指示在海關船隻上進行維修工作。2004年11月15日,他在船上發電機房取工具時,踏到覆蓋未封閉孔洞的膠管,失去平衡跌倒,右手中指被所持金屬棒撞傷。第一被告是工程總承包商,第二被告是分包商。兩被告沒有提交抗辯書,法院先後作出損害賠償中間判決,案件其後進行損害評估。兩被告未有出席評估聆訊。
申請人是一名香港鋼筋屈紮工,原受僱於第一答辯人。2005年6月,申請人經由第一答辯人的工頭指示前往澳門,於第二答辯人(分判商)及第三答辯人(總承建商)的建築地盤工作。申請人於6月24日在澳門地盤受傷。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是在香港被「招募或聘用 (recruited or engaged)」,因此適用《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30B(5)條,判處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須支付補償。答辯人提出上訴,質疑其招募地點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原告Mehmood Khalid受僱為碼頭吊運工,在青衣海旁貨物裝卸作業中,負責把吊索掛在貨櫃四角。第一被告Million Harvest Wharves & Logistics Limited擁有吊躉,第二被告Yeung Fat Chai操作吊機。2004年6月14日,原告在平台上接取懸空吊鈎時,右手手套被吊鈎勾住,身體被吊起後墜落約十至十六呎,造成左手腕橈骨及尺骨莖突骨折。原告向兩名被告索償;兩被告否認法律責任,並曾提出原告有共同過失。第三被告其後不再是本案一方。
原告 Lee Yuk Lan 在被告 Royaltelle International Ltd(以 The Royal Garden 名義經營)的酒店工作時受傷。原告就該宗人身傷害 (personal injuries) 案件向被告提出索償,指控被告疏忽 (negligence) 導致其受傷。法庭審理了關於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 (damages) 的爭議。
本案涉及四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由僱主田生地產有限公司(被告/上訴人)提出。爭議點在於計算僱員(申索人/答辯人)法定權益(包括病假、假日及年假薪酬)時,佣金是否應計入每日平均工資 (DAW) 並用於扣減。勞資審裁處裁定佣金不應計入扣減,且僱主單方面實施的「補假安排」無效。僱主就此兩項裁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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