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條件?
楊艷娥 訴 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 CACV304/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eung Yim Or v Po Leung Kuk No.1 W.H. Cheung Colleg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副庭長、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楊艷娥曾就一宗僱員補償案件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該案於2018年6月29日由羅雪梅法官頒布判案書。申請人其後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20年8月18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給予許可,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是否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great general or public importance) 的議題,從而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條規定的上訴許可條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僅重複其案情及對原審法官判決的不滿,並未提出任何具備重大廣泛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若上訴不涉及該等重要性,法庭無權給予上訴許可。法庭強調:「申請人的申請未符合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是次申請的訟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嗎?
不可以自動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條,申請人必須證明案件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法庭才會酌情考慮給予上訴許可。本案中,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案件具備此等重要性,故申請被駁回。
Q.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法庭會重新審理案情嗎?
不會。申請上訴許可並非重審案情。法庭主要審視申請是否涉及具備重大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本案中,法庭指出申請人僅重複案情及對原審不滿,並未提出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議題,因此申請被駁回。
Q.如果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我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嗎?
通常需要。在民事訴訟中,敗訴方一般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本案中,由於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法庭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是次申請的訟費 (costs order)。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