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Wai Ming CACV240/2010
工傷定期付款能否抵銷永久傷殘賠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an Wai Ming v Hong Kong Airport Service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Robert Tang署理首席法官、M.J. Hartmann上訴法官、Joseph Fok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Kan Wai Ming於2008年6月20日在工作期間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9、10及10A條向僱主Hong Kong Airport Services Limited索償。答辯人承認責任,法院其後評定永久喪失賺取能力為0.5%,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為355日,並評定第9、10及10A條下的補償分別為3,524.21港元、92,673.65港元及3,820港元。答辯人在評估前已支付161,410.49港元,包括第10條定期付款156,370.49港元及醫療費5,040港元。原審以已付款超過總補償為由不作第9條賠償,申請人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僱員補償條例》第10(4)條所稱在該條下「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定期付款,是否包括最終評估前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支付的款項。申請人主張全部第10條付款不得從第9條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中扣除,應獲3,524.21港元;答辯人則主張只有法院最終評定的92,673.65港元受保障,超額款項可抵銷第9條補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原審實際上將已收取款項用以消滅第9條下的賠償,構成第10(4)條禁止的扣除。條文文字清楚,凡為履行僱主第10條義務而支付的定期款項,包括評估審訊前依法自動支付者,均屬「在該條下」支付,不應加入最終評估後的限制。按《條例》分別處理暫時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立法目的,兩類補償必須保持獨立,不得互相抵銷。該制度旨在迅速向受傷僱員提供無過錯補償,超額付款的風險及追討責任原則上由僱主承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own Planning Board v Secreta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確認解釋法例應符合立法目的;引用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說明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不得從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扣除;並引用Poon Chi Kwong v Poon Wing Kee,確認第10條付款與第9條權利分立。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則支持病假證明所產生的可反駁推定及迅速救濟目的。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原審不作賠償的命令,改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第9條補償3,524.21港元。上訴訟費由答辯人支付;下級法院訟費則作無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第10條下在最終評估前依法支付的定期款項,仍受第10(4)條保障,不得抵銷第9條補償。法院沒有決定僱主可否以其他法律基礎追討超額付款,並指出該問題須待適當案件按具體事實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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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期間收到的定期付款可以抵銷永久傷殘賠償嗎?
不可以。法院認為第10條定期付款與第9條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屬不同項目,依法支付的款項不得互相抵銷。本案僱主須另支付3,524.21港元。
Q.最終評估前支付的工傷款項是否受法律保障?
是。只要款項是為履行《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下的定期付款義務而支付,即使在最終評估前支付,仍屬該條下的付款。本案上訴庭採納此解釋。
Q.僱主多付工傷定期款項可以直接扣回嗎?
本案上訴庭沒有裁定僱主能否以其他法律基礎追討超額付款,只指出該問題須在適當案件中按具體事實決定;本案不能以抵銷第9條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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