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局紛爭對僱傭合約效力的影響?

Chuk Lam Ming Tong v Chan Kei Fung Eric HCA142/2016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勝訴,被告須還物付費。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18/8/2022[2022] HKCFI 2509
合併案件:HCA2782/2015HCA14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竹林明堂有限公司 v 陳祺豐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珮瑩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竹林明堂有限公司(一間慈善機構)與被告陳祺豐(前總幹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爭議。被告於2007年受聘為安老院院長,後於2009年晉升為總幹事,每年續約。2015年,原告董事局內部出現紛爭,導致兩個聲稱合法的董事局。原告的02.08.15董事局於2015年8月16日議決解僱被告,並於8月17日生效。然而,被告聲稱獲得另一批董事(異見董事及落選人士組成的「(2015-2016)董事局」)續約,並繼續進入安老院。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侵入、侵擾及侵佔物品的申索,被告則反申索欠薪及加班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為原告於2015年8月16日解僱被告的決議是否有效,以及被告與異見董事簽署的續約是否有效。其次,法庭需裁定被告在被解僱後進入安老院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入,以及其對原告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擾。最後,法庭亦需審理被告反申索原告拖欠薪酬及加班費的理據。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的02.08.15董事局有權於2015年8月16日解僱被告,且該決議有效。被告與異見董事簽署的續約無效,因被告清楚知道該批董事無權代表原告。法庭認為被告在被解僱後進入安老院構成侵入,但原告未能充分證明其聘請保安費用完全因被告個人行為所致,亦未能證明被告對員工構成侵擾。對於被告的反申索,法庭認為其欠薪申索已被原告支付的款項涵蓋,而加班費申索缺乏基礎及足夠證據支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解僱被告的決定合法有效,雙方僱傭關係於2015年8月17日結束。法庭命令被告於28天內歸還職員名牌、門禁卡、工作室鎖匙及個人檔案。原告其餘申索及被告所有反申索均被撤銷。被告須支付原告的訴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公司董事局決議的合法性及其對僱傭關係終止的影響。若僱員明知與其簽約的董事無權代表公司,則該合約無效。此外,法庭對侵入和侵擾的舉證要求嚴格,需有充分證據支持損失或行為對他人的影響。本案亦顯示,即使僱員認為解僱不合理,若僱傭合約允許無理由解僱,則合理性在法律上無關宏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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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董事局有爭議時,誰有權解僱員工?
A.

法庭裁定,只有經合法程序選出並獲確認的董事局,才有權作出解僱員工的決議。本案中,02.08.15董事局的解僱決議被確認有效。

Q.如果員工與無權代表公司的董事簽署了續約,該合約是否有效?
A.

法庭裁定,若員工明知與其簽署續約的董事無權代表公司,則該續約無效。本案中,被告與異見董事簽署的續約被判無效。

Q.被解僱後繼續進入公司場所是否構成侵入?
A.

法庭裁定,若僱傭關係已合法終止,且員工已知悉,則其繼續進入公司場所構成侵入。本案中,被告在被解僱後進入安老院被認定為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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