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John Slater HCPI646/2012

工傷後自願離職能否索償收入?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獲判淨額299,326港元及利息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harwaney J6/7/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avid John Slater 訴 Commissioner of Pol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harwaney法官 (Hon Bharwaney J)

案情摘要

原告David John Slater為香港警務處海事警區總督察。2011年2月22日,他在快速巡邏艇訓練期間站立瞭望,船隻受巨浪撞擊,導致下背部扭傷及L5/S1椎間盤突出。其後他長期背痛,不能恢復原有體力要求較高的行動職務,但專家認為他自2012年7月起能擔任管理及辦公室工作。原告於2014年2月與警務處相互終止僱傭合約,並主張工資、福利、津貼、醫療費及其他損失。責任早前已裁定由被告承擔,本判決只處理損害賠償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告的傷勢及後遺症應獲多少痛苦、疼痛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相互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工資、福利及住房損失是否由事故造成;MPNCC津貼及工作能力損失如何計算;沒有收據或合資格專家證據時,特別及未來醫療費能否獲判。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雙方骨科專家的共同意見,認定事故造成下背部扭傷及L5/S1椎間盤突出,並導致持續但程度有限的疼痛、雙腳輕微感覺減退及不能再參與橄欖球和高爾夫球。法庭認為原告自2012年7月已能從事同等薪酬的管理辦公室職務,警隊亦有健康受損人員制度及醫療委員會程序可供其返回工作。因此,他選擇相互終止合約及放棄改派職務,屬自願決定,並非傷勢所致,相關工資及福利損失不能索償。MPNCC津貼在事故造成不能工作的期間則屬可預見損失。沒有具接納性的手術專家證據,未來手術費不予判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Razaq-Akhtar v Wang Hoi Transportation Ltd、Singh Inderjeet v Ho Chun Bong及Liu Shui Bik v Countfortune Limited以評估痛苦、疼痛及喪失生活樂趣;引用Chun Yat-nam v Attorney General說明警員退休是否構成新的介入行為,但認為本案事實不同。Lane v Lake支持不能僅因職業類別自動判給失去合意工作賠償。相關法規包括Civil Service Regulation 940(a)。

裁決與命令

原告部分勝訴。總損害為398,398港元,扣除已收取的僱員補償99,072港元後,淨額為299,326港元,另加利息。被告支付訟費;原告須支付其申請提交額外證據的訟費。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損害必須由傷勢因果地造成;原告自願提早終止工作,不能把其後收入及福利損失轉嫁被告。法庭亦提醒業界更新損害申索書時,應考慮痛苦、疼痛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水平的通脹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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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後不能做原職但能做文職,可否索償退休前工資?
A.

法庭認為原告自2012年7月已能以同等薪酬擔任管理辦公室職務,且可申請改派工作。因此其後自願終止合約造成的退休前工資損失,不是事故所致,申索被駁回。

Q.沒有醫療收據,工傷醫療及雜項費可否獲賠?
A.

法庭可接納申索書中的陳述作為有限證據,但若無法分辨各項支出的金額及合理性,便不能評估賠償。本案特別損害及未來醫療費均沒有判給。

Q.警員工傷不能再做海事工作,可否索償專業津貼?
A.

法庭認為原告較可能被派往可享MPNCC津貼的職位,事故使他在不能工作期間失去該津貼;但改派純辦公室職務後不能取得該津貼。最終判給68,398港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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