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v. KWAN SIU WA BECKY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上訴人)與三名僱員(答辯人)之間的勞資糾紛上訴。終審法院於2012年9月26日就上訴作出裁決後,各方就訟費 (costs) 安排提交書面陳詞。法院需根據各方在三個爭議點上的勝負比例,決定應如何分配訟費責任。
精選 104 宗 僱傭及勞工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上訴人)與三名僱員(答辯人)之間的勞資糾紛上訴。終審法院於2012年9月26日就上訴作出裁決後,各方就訟費 (costs) 安排提交書面陳詞。法院需根據各方在三個爭議點上的勝負比例,決定應如何分配訟費責任。
國泰航空的三名空中服務員(答辯人)就其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計算方式提出申索。爭議點在於僱員合約中的「外勤津貼」(Line Duty Allowance, LDA)、「地面津貼」(Ground Duty Allowance, GDA) 及「機上免稅品銷售佣金」(Duty Free Sales Commission, DFSC) 是否應納入《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 下的「工資」(wages) 定義,從而影響假日薪酬的計算。此外,案件亦涉及合約規定的額外年假薪酬計算方式。
本案涉及祖堯邨翻新工程的欠薪糾紛。二十一位油漆工人(申索人)向總承判商、次承判商及分判商追討欠薪。原審勞資審裁處裁定各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承擔欠薪責任。第三答辯人(上訴人)不服判決,指稱部分申索人為獨立承包商而非僱員,且審裁官未對僱傭關係及欠薪金額進行充分調查,遂提出上訴。
原告為一名巴基斯坦籍回收廠工人,於2010年8月在工作期間使用電動磨機磨利刀具時,磨片突然碎裂飛脫,割傷其右手腕及拇指,導致肌腱斷裂及永久性功能受損。原告隨後向僱主(第一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並將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被告)列為共同被告。原審聆案官裁定原告可獲賠償,但對賠償金額及訟費安排不滿,原告遂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屋」)與大坑西邨13名居民之間的糾紛。大坑西邨是香港唯一的私營公共房屋,平屋計劃清拆重建,並承諾妥善安置現有居民。然而,在遷出和重置過程中,平屋與居民產生了多項爭議。平屋認為其有權自訂標準審核居民資格,而居民則指控平屋違反承諾,手法專橫,導致許多居民(包括當年光民村的業主)失去回遷資格。平屋對不遷出的居民提起訴訟,本案是其中13宗案件,均處於訴訟初期階段。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夫婦的附屬濟助事宜。雙方於2000年開始同居,2006年結婚,並於2012年離婚。婚姻期間育有一子,但丈夫於2013年發現兒子並非其親生。2012年,雙方曾簽訂同意命令 (consent order)處理撫養權及附屬濟助,包括丈夫須支付妻子每年1港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並就兩項物業(深圳物業及香港物業)作出承諾。然而,丈夫在發現兒子非親生後,成功申請解除其在同意命令下的承諾。本案審理深圳物業和香港物業的分配、妻子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以及妻子要求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原告人羅兆華先生(Mr Lo Siu Wa)是一名木匠,受僱於Nuovo Design Limited(「Nuovo」)。他於2007年3月19日因工業意外受傷。Nuovo已根據法例為其僱員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該保單」)。Nuovo其後因無力償債而被清盤,未能向羅先生支付僱員補償。羅先生遂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該基金」)及保險公司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AXA」)索償。本案爭議點在於該保單是否涵蓋羅先生,以及AXA或該基金應否負責賠償。
申請人Ansar Mohammad聲稱於2005年6月2日工作期間受傷,並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索。雙方均同意需要骨科專家證據。申請人最初委託黃國誠醫生,後改為Kumta教授。答辯人Global Legend Transportation Limited則先後委託林光展醫生、鄭醫生及秦兆揚醫生。本案爭議點在於應進行聯合醫學檢查還是各自獨立的醫學檢查,因為答辯人委託的三位醫生均拒絕與Kumta教授進行聯合檢查。
申請人為建裕大廈8樓單位業主,指控大廈天台防水層、鹹水缸及光井護牆長期漏水,導致其單位天花及橫樑鋼筋嚴重受損。申請人認為第一答辯人(前天台業主)曾進行違例建築破壞防水層,而第三至第五答辯人(現任天台業主)未盡維修責任。第二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則辯稱已履行管理職責,並認為單位內結構維修屬業主個人責任。
原告鄭玉珍是一名43歲的清潔工人,於2004年4月24日在豪景花園工作期間受傷。她當時正從豪景花園第18座6樓至5樓的後樓梯搬運垃圾,聲稱因樓梯濕滑且有油漬而滑倒受傷。第一被告是她的僱主永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物業管理公司豪景花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豪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償,指控他們違反僱傭合約下的默示責任、佔用人責任以及一般謹慎責任。
申請人是一名香港鋼筋屈紮工,原受僱於第一答辯人。2005年6月,申請人經由第一答辯人的工頭指示前往澳門,於第二答辯人(分判商)及第三答辯人(總承建商)的建築地盤工作。申請人於6月24日在澳門地盤受傷。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是在香港被「招募或聘用 (recruited or engaged)」,因此適用《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30B(5)條,判處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須支付補償。答辯人提出上訴,質疑其招募地點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原告竹林明堂有限公司(一間慈善機構)與被告陳祺豐(前總幹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爭議。被告於2007年受聘為安老院院長,後於2009年晉升為總幹事,每年續約。2015年,原告董事局內部出現紛爭,導致兩個聲稱合法的董事局。原告的02.08.15董事局於2015年8月16日議決解僱被告,並於8月17日生效。然而,被告聲稱獲得另一批董事(異見董事及落選人士組成的「(2015-2016)董事局」)續約,並繼續進入安老院。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侵入、侵擾及侵佔物品的申索,被告則反申索欠薪及加班費。
原告竹林明堂有限公司(一間慈善機構)與被告陳祺豐(前總幹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爭議。被告於2007年受聘為安老院院長,後於2009年晉升為總幹事,每年續約。2015年,原告董事局內部出現紛爭,導致兩個聲稱合法的董事局。原告的02.08.15董事局於2015年8月16日議決解僱被告,並於8月17日生效。然而,被告聲稱獲得另一批董事(異見董事及落選人士組成的「(2015-2016)董事局」)續約,並繼續進入安老院。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侵入、侵擾及侵佔物品的申索,被告則反申索欠薪及加班費。
原告鍾女士自2003年起租住第三被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單位。2016年,她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第一被告簡先生(時任區議員)性滋擾,該案最終以鍾女士刊登道歉啟事並撤銷申索告終。2023年11月,鍾女士再次入稟高等法院,針對簡先生、第二被告工聯會(簡先生所屬)及房委會提出申索,指控簡先生性滋擾、工聯會包庇、房委會串謀陷害導致她精神受創及失去安定居所。聆案官早前已剔除鍾女士針對三名被告的申索並撤銷訴訟,鍾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1年12月15日的致命工業意外。死者譚文達在香港浸會大學(第一第三方)的學生宿舍地盤內,安裝電腦電纜時觸電身亡。涉事地盤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第四被告)擔任總承建商,Tridan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為電氣安裝分判商,Talent Regent Engineering Limited(第二被告)及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第一被告)為次分判商。死者受僱於第四第三方(Practical Engineering Co.),該公司為Roctec Technology Limited(第二第三方)的分判商。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僱用的無牌電工錯誤接駁電線,導致照明面板帶電,而現場照明不足且缺乏安全監督。
申請人Kaur Paramjit女士於2012年1月5日在「新長發快餐」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她最初向被認為是餐廳老闆的Li On Na女士(第一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訴訟,並獲得了缺席判決。然而,第一答辯人聲稱她已於2011年11月11日將餐廳業務轉讓給He Xiao Ying女士(第三答辯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答辯人)隨後申請加入訴訟並撤銷缺席判決。法院於2016年9月28日撤銷了缺席判決。申請人隨後申請將第三答辯人加入訴訟。第三答辯人作出認可付款 (sanctioned payment) 後,申請人接受了該付款,並就訟費責任提出傳票申請。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訴訟。原告公司興銘吊船(香港)有限公司(Hing Ming Gondola (HK) Company Limited)控告前僱員兼小股東周日添(Chow Yat Tim),指控其拖欠兩筆共200萬港元的貸款。周日添則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168A條提出呈請,指控大股東鄧慶強(Tang Hing Keung)透過不公平損害行為(unfairly prejudicial conduct)排擠他,包括將其解僱、稀釋其股權,以及挪用公司資產。周日添曾是公司董事,後因與鄧慶強關係破裂被解僱。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訴訟。原告公司興銘吊船(香港)有限公司(Hing Ming Gondola (HK) Company Limited)控告前僱員兼小股東周日添(Chow Yat Tim),指控其拖欠兩筆共200萬港元的貸款。周日添則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168A條提出呈請,指控大股東鄧慶強(Tang Hing Keung)透過不公平損害行為(unfairly prejudicial conduct)排擠他,包括將其解僱、稀釋其股權,以及挪用公司資產。周日添曾是公司董事,後因與鄧慶強關係破裂被解僱。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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