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Simpson Warham HCA299/2006

飛行員工會爭議證人陳述能否刪除?

申請獲批
Cathay刪除證人陳述申請全部得直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Reyes J9/12/2008
合併案件:HCA2822/2002HCMP4400/2001HCA807/2007HCA299/2006HCA1405/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John Simpson Warham and Others and George Croft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and Veta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yes J(A. T. Reyes)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有關證人陳述內容是否與審訊所須裁定的事實爭議相關。原告主張被刪除材料可作背景,以說明工會與管理層的長期爭議、恐嚇指控及飛行安全疑慮。Cathay 則主張材料未經申訴、屬意見、推測、傳聞、法律陳述或未獲准許的專家證據,與待審問題無關。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證人陳述書應集中於申訴所提出並須在審訊中裁定的事實,而非容許一方藉背景材料引入未申訴的爭議。對文件意義的個人意見,在文件本身將提交法院時通常沒有幫助;證人亦不得以陳述書代替法院對主要事實作出的推論或提交法律意見。雙重傳聞、未具體說明來源的聲譽評論、未獲准許的專家意見,以及關於未成為審訊事項的恐嚇或安全指控,均應刪除。審訊不得成為宣洩工會與管理層舊怨的場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是《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 第57章第21B(2)(b)條所涉及的工會活動歧視性解僱爭議,以及證據相關性、證人不得提出意見或法律結論等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Cathay 的刪除申請全部得直;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陳述書所指內容予以刪除。Rhodes 陳述書第24段亦被刪除。原告須支付 Cathay 訟費,若未能協議則予以評定;並作出暫准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證人陳述書的背景內容必須與申訴事項有實質關聯,不得藉此擴大審訊範圍。法院可自行閱讀相關文件並作出判斷,證人不應提出推測、意見或法律結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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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證人可否在陳述書加入工會爭議的長期背景?
A.

只有在背景與申訴事項及審訊事實有實質關聯時才有可能保留。法院認為本案所涉長期恐嚇及工會爭議超出必要背景,故下令刪除。

Q.證人可以在陳述書解釋文件的法律意義嗎?
A.

證人不應代替法院提出法律意見或說明應採取的推論;如文件本身會提交法院,證人的主觀解釋通常沒有幫助。本案相關意見因此被刪除。

Q.未獲准許的專家意見可否放入普通證人陳述書?
A.

涉及疾病如何影響飛行表現的內容屬專家意見,而法院未准許提出該等證據,且事項亦非審訊問題。因此法官裁定有關段落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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