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間如何分擔訟費?

Hussain Kamran 訴 Khan, Amar 及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CACV255/2014

申請駁回
法庭拒絕修訂訟費命令,維持被告間的連帶責任。
上訴法庭(民事)Chu, Barma & McWalters JJA10/4/2017
報導引用[2016] 2 HKLRD 10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ussain Kamran v Khan, Amar formerly trading as Three Star Recycling Co (A Firm) &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Chu JA)、鮑理賢上訴庭法官 (Barma JA)、麥偉德上訴庭法官 (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僱員補償申索的訟費評定。原告人 Hussain Kamran 針對第一被告(僱主)及第二被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進行訴訟。法庭早前裁定兩名被告須就原告人於評定損害賠償期間的訟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被告申請修訂訟費命令,要求第一被告須就第二被告向原告人支付的訟費提供全額彌償,並禁止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追討訟費分擔。

核心法律爭議

第二被告申請修訂訟費命令,爭議在於當兩名被告被判共同承擔訟費時,第二被告是否應獲得第一被告的全額訟費彌償,而非僅按一般法律原則分擔一半訟費。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訟費命令旨在令兩名被告就原告人的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在缺乏合約安排下,被告間應平均分擔訟費。法庭強調,第二被告因積極介入訴訟並成為唯一抗辯方,導致訟費增加,故其須承擔相應的訟費責任。法庭行使訟費酌情權 (discretion on costs) 時,會考慮訴訟行為,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並不代表其在訟費上應獲全額保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二被告的修訂申請,維持原有的訟費命令,即兩名被告須就原告人的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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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兩名被告被判共同承擔訟費,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全額支付嗎?
A.

一般而言,若法庭判令兩名被告須承擔連帶責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在缺乏合約安排下,被告間應平均分擔訟費。本案中,法庭拒絕了第二被告要求第一被告提供全額彌償的申請,維持了兩者共同分擔的原則。

Q.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介入訴訟後,是否在訟費上享有豁免權?
A.

不享有。法庭指出,雖然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 (statutory duty) 介入訴訟,但這並不代表其在訟費上應獲全額保障。法庭在行使訟費酌情權 (discretion on costs) 時,會考慮其訴訟行為,若其積極抗辯導致訟費增加,亦須承擔相應責任。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修改已頒布的訟費命令?
A.

法庭通常不會輕易修改已頒布的命令。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未能證明其有權獲得全額彌償,且法庭認為原有的連帶責任命令已能反映各方在訴訟中的責任,故駁回了修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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