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Simpson Warham HCA2822/2002

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僱能否索償?

申索得直
原告勝訴,獲解僱及誹謗賠償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Reyes J10/11/2009
合併案件:HCA2822/2002HCA807/2007HCA299/2006HCMP4400/2001HCA1405/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John Simpson Warham and Othe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yes法官 (A. T. Reyes)

案情摘要

原告為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Veta Limited或USA Basing Limited僱用的飛行員。2001年7月,Cathay以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方式解僱49名飛行員,其中18名原告仍有爭議。當時香港機組人員協會正就排班、薪酬及福利與管理層對立,並推行嚴格遵守合約及「最高安全策略」。Cathay其後以出勤紀錄、被指不合作及可能參與工會行動為依據,迅速挑選並解僱有關飛行員。管理層同時公開指稱他們不專業、損害公司利益及令香港受脅迫。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解僱是否因原告參加工會活動而屬不公平;Cathay是否以涉嫌行為逃避《僱傭條例》及合約所要求的紀律及申訴程序;公開言論是否構成誹謗,以及合理評論、事實真確性抗辯和有限特權是否成立;原告可獲何種補償、合約損害賠償及誹謗損害賠償。

判決理由

法院依《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第32K條認為,有效解僱理由必須真實,且所依據的僱員行為須與解僱相關;須辨識僱主的主要真實動機。Cathay無具體證據證明原告裝病或實際作出破壞行為,若工會談判成功便不會解僱,故主要目的是遏止工會活動,並非有效理由。涉嫌嚴重過失亦觸發合約中的紀律及申訴程序 (Disciplinary and Grievance Procedures),但原告未獲陳述或上訴機會。公開指控貶低專業聲譽,Cathay既無法證明真確,也未負責任地查詢原告一方,故抗辯失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Thomas Vinc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Publishers Ltd [2005] 4 HKLRD 258,確認第32K條所指理由必須真實且與解僱相關,並須辨識主要動機。Yaqoob v Asia Times Online Ltd [2008] 4 HKLRD 911說明有限特權下仍須負責任地發言。Chu Sik Kuk Yuen v Apple Daily Ltd [2002] 1 HKLRD 1則支持專業人士誹謗案件的高額一般損害賠償。

裁決與命令

原告大致勝訴。除Crofts先生外,每名原告獲《僱傭條例》不公平解僱補償150,000港元及相當於一個月薪金的違約損害賠償。除England先生外,每名原告獲誹謗一般損害賠償300萬港元及加重損害賠償300,000港元。Cathay須支付訟費,按非協議方式評定,准發兩名大律師證書。

判決啟示

僱主不能以「無須理由解僱」條款規避針對涉嫌 misconduct 的合約程序。僅憑工會投票、病假紀錄或概括性負面評語,不足以證明有效解僱理由或誹謗真確性。判決亦顯示,專業人士聲譽受公開指控損害時,法院可作出重大一般及加重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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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可否以支付代通知金方式解僱參加工會活動的僱員?
A.

法院認為,若解僱主要因僱員支持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便不屬《僱傭條例》下的有效理由;本案原告因此獲不公平解僱補償。

Q.僱主指稱員工失職但沒有先給申辯機會,是否違約?
A.

本案合約納入紀律及申訴程序,要求給予公平聆訊及上訴機會。Cathay未遵守程序,故須支付每名相關原告一個月薪金的違約損害賠償。

Q.公開稱飛行員不專業及不顧公司利益會否構成誹謗?
A.

法院裁定有關言論會降低正常市民對飛行員的評價,屬誹謗;Cathay未能證明真確性或有限特權抗辯,除England先生外每名原告獲33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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