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欠薪構成僱傭關係嗎?

蕭冠鋒 訴 順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HCLA1/2002

上訴部分得直
部分上訴得直,三沙判頭身份問題發還重審。
高等法院(勞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9/5/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iu Koon Fung & 194 others v Shun Shing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mpany Lt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暫委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am Man Hon)

案情摘要

順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順成)為深灣地盤總承建商,將泥水工程判予日桂建築有限公司(日桂)。日桂自2000年12月起拖欠工人薪金,順成介入並承諾代付薪酬。2001年4月順成終止日桂合約。工人向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審裁官裁定順成須負責。順成不服裁決,就工人身份認定及欠薪數額評定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審裁官在處理「三沙判頭」(sub-subcontractors)身份時是否履行了調查責任;(2) 勞資審裁處對基於口頭承諾的欠薪申索是否具備司法管轄權;(3) 審裁官採納書面供詞及日桂紀錄作為證據是否公平。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審裁官在處理「三沙判頭」身份時,未有根據陳振鴻大法官在《謝林與陳德偉》一案中確立的查驗因素進行調查,屬法律錯誤。然而,勞資審裁處條例 (Labour Tribunal Ordinance) 附表賦予審裁處審理違反僱傭合約條款相關申索的權力,順成的口頭承諾與僱傭合約密切相關,故審裁處具備司法管轄權。審裁官在處理其他工人身份及欠薪數額時,已在公平與效率間取得平衡,程序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謝林與陳德偉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 150/1995);First Fit Co. Ltd 對林有;陳淑冰對 Harbour Phoenix Ltd 等。

裁決與命令

針對「三沙判頭」類別的申索,法庭撤銷原審裁決並發還重審;針對其餘工人的申索,駁回順成的上訴,維持原判。順成須支付相關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審裁官在勞資審裁處的「查訊責任」(investigatory duty) 並非絕對,需視乎事宜對事實裁定的影響力。法庭同時提醒,上訴文件夾必須完整包含所有原審證物,否則會導致不必要的延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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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總承建商承諾代付欠薪,勞資審裁處有權處理嗎?
A.

有。法庭裁定,雖然順成並非僱傭合約的一方,但其承諾與僱傭合約密切相關,申索起因仍屬違反僱傭合約條款,故審裁處具備司法管轄權。

Q.審裁官在勞資審裁處是否有責任調查所有細節?
A.

不是。法庭指出審裁官的「查訊責任」(investigatory duty) 並非絕對,僅限於對判決有重大影響的事宜,且需保持中立,不能取代與訟雙方的盤問權。

Q.判頭(三沙判頭)是否一定不屬於工人?
A.

不一定。法庭裁定,即使是判頭,若其親身參與工作且無商業風險,仍可能被視為工人。本案因審裁官未充分調查此身份,故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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