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保單涵蓋範圍?

羅兆華 訴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 FACV12/2017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保險公司須向僱員支付賠償。
終審法院(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Bokhary NPJ and Lord Hoffmann NPJ30/1/2018[2018] HKCFA 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O SIU WA 訴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及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Ribeiro PJ, Tang PJ, Fok PJ, Bokhary NPJ 及 Lord Hoffmann NPJ

案情摘要

原告人羅兆華先生(Mr Lo Siu Wa)是一名木匠,受僱於Nuovo Design Limited(「Nuovo」)。他於2007年3月19日因工業意外受傷。Nuovo已根據法例為其僱員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該保單」)。Nuovo其後因無力償債而被清盤,未能向羅先生支付僱員補償。羅先生遂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該基金」)及保險公司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AXA」)索償。本案爭議點在於該保單是否涵蓋羅先生,以及AXA或該基金應否負責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43條,Nuovo向AXA購買的僱員補償保單是否涵蓋羅先生。AXA主張該保單不適用於羅先生,因為他未被列入保單附表,且Nuovo未有申報其為僱員。該基金則認為,即使Nuovo違反了保單條款,第43條仍強制AXA向羅先生支付賠償。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該保單的保障範圍清晰涵蓋「任何僱員」(any Employee),僅有兩項限制:必須是「直接受僱」(immediately employed)及受僱於保單所指明的「業務」(Business)。羅先生符合「直接受僱」的條件。法院認為,Nuovo的「室內設計」(Interior Design)業務描述,即使簡潔,亦涵蓋其附帶的施工活動,包括木匠工作。即使Nuovo未有向AXA申報羅先生為僱員,或違反了通知僱員人數變動的義務,這僅賦予AXA向Nuovo追討的權利,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3(1)條,AXA仍須向羅先生支付賠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40(1)條及第43條,強調了保險公司在僱主無力償債情況下對受傷僱員的直接賠償責任。法院亦參考了King Tak-on v Lau Chun-yip [1987] HKLR 126,以闡明第43條的效力。此外,法院提及Law Lai Ha v Zurich Insurance Co. [2011] 2 HKLRD 450及澳洲案例Susic v Sunset Pty Ltd (1998) 145 FLR 363,並對下級法院對Law Lai Ha案的錯誤理解進行了糾正。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法院裁定AXA須向羅先生支付賠償,而非僱員補償援助基金。AXA須支付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在本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但原告人的訟費則不作命令。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僱員補償條例》第43條的立法原意,即保障受傷僱員的權益,即使僱主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向僱員支付賠償。判決強調,在解釋保單業務範圍時,不應過於拘泥於簡潔的描述,而應考慮其整體商業背景和附帶活動。這對僱員補償保險的解釋和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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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未申報所有僱員,保險公司是否仍需賠償?
A.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3(1)條,即使僱主未申報所有僱員或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

Q.保單中業務描述簡潔,是否會影響保障範圍?
A.

法院認為,保單中簡潔的業務描述(如「室內設計」)應廣泛解釋,涵蓋其附帶的、與該業務相關的活動,例如施工工作。

Q.僱主無力償債時,誰負責支付僱員補償?
A.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3(1)條,若僱主無力償債,保險公司須直接向受傷僱員支付僱員補償,而非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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