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E MING HO
申請人李名豪(D4)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未按時歸押(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但對第二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他於2019年3月29日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37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年4個月。申請人曾提交上訴通知書,但其後撤回針對判刑的上訴申請。在其他同案被告的判刑上訴獲減刑後,申請人申請將其撤回判刑上訴的通知書視為無效,並獲法庭批准。本案處理其恢復後的判刑上訴申請。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李名豪(D4)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未按時歸押(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但對第二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他於2019年3月29日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37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年4個月。申請人曾提交上訴通知書,但其後撤回針對判刑的上訴申請。在其他同案被告的判刑上訴獲減刑後,申請人申請將其撤回判刑上訴的通知書視為無效,並獲法庭批准。本案處理其恢復後的判刑上訴申請。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上訴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就第二項控罪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法定替代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5.41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涉及18.59克可卡因及0.43克可卡因固體。上訴人是一名尋求庇護者,在香港等候處理其移民申請期間犯案。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2年6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1年8個月,其中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申請人林灝言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原審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8個月。申請人居住於上半山村,案發時21歲。死者為81歲的同村老婦。事發當日下午,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從無名路倒後駛出馬鞍山村路。無名路狹窄且彎曲,有輕微上坡斜度,倒車時存在盲區。控方證人指出,申請人倒車速度緩慢,但未有亮起閃燈或響號。旅遊巴士司機發現車尾有深色物體,響號示警,但申請人未停下,輾過該物體。其後,車輛再次輾過該物體,最終停下。死者因頭部和胸部多處創傷不治。申請人聲稱倒車時有觀察倒後鏡及轉身察看,但未見有人,且未感覺輾過物體。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在盲區情況下,駕駛者應減慢車速、加強觀察、響號警惕或下車觀察。
申請人徐國明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被區域法院判囚44個月。案情指受害人V因違例泊車與C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徐國明與C及另外五名身份不詳人士向V衝過來。申請人拾起鐵水管襲擊V的背部、頸部十多次,並在V跌倒後繼續襲擊其頭部,導致V顱骨骨折、腦硬膜外顱內血腫及腦室積氣,留醫19天。申請人於九個月後被捕,他有多次暴力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申請人謝錦彬與另外三人於2010年3月29日在南丫島因非法砍伐沉香樹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背包中搜獲鋸子及重約0.677公斤的木塊,總共從四人身上搜獲1.181公斤沉香木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育主任證實這些木塊來自沉香樹(Aquilaria sinensis),並指出非法砍伐沉香樹會威脅其自然存活。申請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申請人吳嘉榮(21歲)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毒品相關控罪。警方搜查其管理的處所,發現他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和冰毒)、經營毒窟、管有注射危險藥物工具及管有少量危險藥物作自用。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監禁4年半,其中第四項控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44.98克混合物,內含15.65克海洛英。他承認管有該藥物及經修訂的案情摘要中的所有事實。案情指警方於1994年2月21日在元朗南邊圍一帶進行監視,發現申請人行為鬼祟,遂將其截停搜查。警方從申請人身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10個小膠袋,每個小膠袋裝有10支吸管狀的懷疑危險藥物,共計100支。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其大律師亦未提交陳詞,但法官裁定他有表面證供需要答辯。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就原審裁判官對羅冠聰(第二答辯人)及周永康(第三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原審裁判官對第二答辯人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第三答辯人判處3星期監禁緩刑1年。上訴法庭在2017年8月17日的判決中,裁定原審刑罰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並改判第二答辯人監禁8個月,第三答辯人監禁7個月。兩名答辯人現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一名78歲婆婆接到電話騙案,被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申請人出現在交款地點,向婆婆表示其兒子被扣押,並讓婆婆與另一人通話。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18歲,內地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申請人吳建兵(Wu Jianbing)被控四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並已認罪。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者,他們接到不明來電,被虛假告知其家人因欠債被毆打及扣押,並被要求支付贖金。申請人於2010年6月7日從深圳來港,受「偉哥」指使,負責在不同地點收取款項並匯至內地帳戶。他成功收取了兩筆款項共港幣5萬元,但在收取第四筆款項時被捕。總涉案金額為港幣31萬元,其中港幣5萬元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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