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1208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RE AHMED SYED RAFIQ

CACV272/2017Lam VP, Chu and Barma JJA3/6/2018[2018] HKCA 3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早前因未能遵守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導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判決,拒絕解除該駁回命令。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4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缺乏資源和協助準備上訴,但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交各種文件和書面陳詞,故不接納此說法。

HKSAR v. WONG KA WAH

CACC261/2006Stock JA, Yeung JA and Beeson J20/9/200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HKSAR v. WONG KA WAH

CACC260/2006Stock JA, Yeung JA and Beeson J20/9/200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6/11/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Costs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在評估丈夫(上訴人)的資產時,將其在Welton USA的權益按持續經營 (going concern) 基礎估值為590萬美元。原審法官將資產按55:45的比例分配予丈夫和妻子(呈請人)。丈夫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丈夫試圖引入新證據,即Welton USA已決定清盤,其權益估值應為約497萬美元,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持續經營估值。

HKSAR v. WONG FUNG MING AND ANOTHER

CACC515/2001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Suffiad J4/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HKSAR v. MAK SHING

CACC322/2001Mayo VP and Stock JA17/9/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132/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3/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與X女士曾為情侶,後X提出分手。2013年12月6日,上訴人前往X住所外,兩人發生爭執,上訴人襲擊X。其後,上訴人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強姦」罪(控罪2)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3)。控罪3指上訴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12日期間,誘使和指示X不要向警方陳述或作虛假陳述。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控罪1及3罪名成立,控罪2無罪。上訴人獲單一法官許可,就控罪3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KU KWOK WAI AND ANOTHER

CACC14/2012Yeung VP and Lunn JA17/7/2012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於2011年8月12日凌晨,在北角春秧街73號一幢大廈的電梯大堂,搶劫一名17歲女學生Tsoi Ka Ying的iPhone。第一申請人從後推撞受害人,搶走其手機,第二申請人則負責把風。兩名申請人隨後逃跑,但被一直跟蹤他們的警員追捕並拘捕。被捕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參與搶劫,第一申請人承認搶走iPhone意圖出售,第二申請人承認把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6/2015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1/2015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5/2015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5/2015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Gleeson NPJ10/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判決涉及兩宗洗錢案件,合併審理。首宗案件涉及楊家誠先生(Yeung),他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條的洗錢罪名成立。楊先生的銀行賬戶在2001年至2007年間處理了超過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指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楊先生在審訊中辯稱款項來源合法,包括賭場贏款和股票交易,但其解釋大部分不被法官採納。第二宗案件涉及Salim先生,他被區域法院裁定四項洗錢罪名成立。Salim先生被指控協助他人處理詐騙所得款項,他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將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有約800萬港元的詐騙得益存入這些賬戶。Salim先生否認知情,但其證詞被法官認為不誠實。兩案均涉及對洗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元素和「重複性」原則的法律爭議。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1/2015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Gleeson NPJ10/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判決涉及兩宗洗錢案件,合併審理。首宗案件涉及楊家誠先生(Yeung),他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條的洗錢罪名成立。楊先生的銀行賬戶在2001年至2007年間處理了超過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指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楊先生在審訊中辯稱款項來源合法,包括賭場贏款和股票交易,但其解釋大部分不被法官採納。第二宗案件涉及Salim先生,他被區域法院裁定四項洗錢罪名成立。Salim先生被指控協助他人處理詐騙所得款項,他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將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有約800萬港元的詐騙得益存入這些賬戶。Salim先生否認知情,但其證詞被法官認為不誠實。兩案均涉及對洗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元素和「重複性」原則的法律爭議。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6/2015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Gleeson NPJ10/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判決涉及兩宗洗錢案件,合併審理。首宗案件涉及楊家誠先生(Yeung),他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條的洗錢罪名成立。楊先生的銀行賬戶在2001年至2007年間處理了超過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指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楊先生在審訊中辯稱款項來源合法,包括賭場贏款和股票交易,但其解釋大部分不被法官採納。第二宗案件涉及Salim先生,他被區域法院裁定四項洗錢罪名成立。Salim先生被指控協助他人處理詐騙所得款項,他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將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有約800萬港元的詐騙得益存入這些賬戶。Salim先生否認知情,但其證詞被法官認為不誠實。兩案均涉及對洗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元素和「重複性」原則的法律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300/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12/4/2011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黃智雄與翁女士同居。2009年10月15日,翁女士的前同居男友(受害人)在友人陪同下到上訴人住所樓下與翁女士爭執。上訴人攜帶伸縮警棍前往現場,並拾起地拖棍。隨後發生打鬥,受害人頭部受傷。上訴人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以菜刀襲擊受害人,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定罪成立並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CACC27/201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1/8/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江達隆被控販運30.25克「冰毒」罪。他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6年1月12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其入獄8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控方證據顯示,申請人被捕時身上及其電話盒內搜出「冰毒」、電子磅及多部電話。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作自用,並非販賣。他自辯時承認有吸毒習慣,並稱毒品是為自用而購買及攜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CACC429/200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12/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龔伯富及其家人為九龍旺角利泰大廈一單位的註冊業主。2006年12月12日晚,該居所發生火警,導致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幼女輕傷,申請人則全身30%二級燒傷。事件後,申請人被控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放棄就定罪的上訴,僅處理判刑上訴。

張秀玲及另一人 訴 鄭禮莊

CACV268/1998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25/3/1999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TortAppeal

上訴人吳炳漢先生與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某大廈8樓B座業主,答辯人鄭禮莊先生是9樓B座業主。1993年初,上訴人收回其物業時發現浴室及毗鄰房間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懷疑水源來自答辯人物業。上訴人曾聯絡答辯人,答辯人提供了負責更換大廈喉管的兆龍行電話。兆龍行曾到場查看,但未再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後聘請仲量行調查,但因答辯人太太不願在9樓B座拍照,調查受阻。仲量行最終於1993年4月6日發出報告,指出滲漏源於9樓B座去水喉與新污水渠接駁處問題。原審法官裁定滲漏已於1993年4月21日修妥。上訴人原訴答辯人「疏忽」(negligence)和「滋擾」(nuisance)導致損失,但原審法官拒絕其申索並判雙方各自負擔訟費,上訴人遂提出上訴。

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379/2008Tang VP, Cheung and Yuen JJA21/9/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麗潔受僱於一間名為Eastern International Silk Company Limited(「Eastern」)的公司擔任會計文員。2007年6月28日,申請人未經Eastern及其東主(PW1)同意或授權,將256,819.29美元從Eastern的銀行帳戶轉移至一名為Michael Chan的人士的帳戶。Michael Chan其後向PW1表示申請人盜取了約25萬美元,並承諾歸還款項。Michael Chan最終歸還了1,850,620港元。申請人曾承諾歸還餘下的152,570港元,但其支票被退票,此後未再付款。警方調查時,申請人承認未經授權轉帳,但聲稱是應Michael Chan指示為幫助他而轉帳,並使用了PW1預簽的空白表格。申請人被裁定盜竊罪成,判處三年半監禁。

HKSAR v. CHENG YAT MING

CACC455/2006Stuart-Moore Ag CJHC and Stock JA19/7/200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一項控罪涉及4克氯胺酮 (ketamine),在他從一個單位出來時被搜出。警方隨後搜查申請人的住所,發現第二項控罪所列的毒品,包括166.88克氯胺酮、11.13克可卡因 (cocaine) 及155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的藥片,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聲稱因意外失業,需要精神科協助,並為養家而犯案。他有三項不相關的案底。

第 6 /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