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
申請人Kilima Abubakar Abbas因非法販運危險藥物(718克可卡因)被判處13年8個月監禁。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將毒品數量記錄為780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判刑的基礎,包括毒品數量錯誤、其作為「販毒跑腿」(courier) 的角色是否應獲減刑,以及其向當局提供情報和參與神父Wotherspoon的反販毒活動是否應獲更多減刑。上訴法庭需重新評估判刑。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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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Kilima Abubakar Abbas因非法販運危險藥物(718克可卡因)被判處13年8個月監禁。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將毒品數量記錄為780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判刑的基礎,包括毒品數量錯誤、其作為「販毒跑腿」(courier) 的角色是否應獲減刑,以及其向當局提供情報和參與神父Wotherspoon的反販毒活動是否應獲更多減刑。上訴法庭需重新評估判刑。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3年。案情指,申請人與78歲的傷者張均和因下棋問題發生爭執。事發當日,申請人帶刀到公園,追逐逃跑的張伯約六七十米後,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申請人其後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販運危險藥物(冰毒)的判刑上訴,兩名上訴人均承認販運冰毒。第一上訴人黃雪巧(A1)被發現藏有68克冰毒,並有吸食工具和分銷包裝材料。她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部分售予朋友以維持毒癮。第二上訴人陳秀鵬(A2)被發現藏有14克冰毒,同樣有吸食工具和大量空包裝袋。他亦聲稱毒品供自用,但有時會分給朋友。兩名原審法官均未因「自用」因素而減刑,導致兩宗上訴合併處理,以釐清販運者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應獲減刑,以及「社交販運」是否應視為較輕罪行。
申請人曾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上訴委員會(房屋)維持房屋委員會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的決定。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於2017年3月22日以書面形式拒絕批予許可,理由是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缺乏實質理據。申請人未在14天內提出上訴,而是於2017年4月5日向區慶祥法官申請延長上訴時間,該申請於2017年4月12日被駁回。隨後,申請人於2017年4月27日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申請人(D1)與其母親(D2)因涉及一宗「幽靈員工」詐騙案,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12個月監禁。該詐騙案涉及一間清潔公司,該公司在公共屋邨提供清潔服務,並與房屋署簽訂了分包合約。詐騙行為發生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間,涉及虛報13名清潔工人,導致房屋署多支付了約423,257港元。申請人及其母親在其父去世後接管公司,並在知情下繼續參與詐騙活動。申請人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判刑過重、未充分區分同謀者的角色、未充分考慮其家庭狀況、檢控延誤,以及在判刑後才出現的精神健康問題和全額賠償。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公司春茗後酒後駕駛輕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中的中型貨車,導致車上女同事甘月明死亡,上訴人自己亦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事前沒有煞車,顯示他未有留意路邊車輛。宴會期間,上訴人飲用大量威士忌和紅酒,事發時面紅步履不穩。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年及停牌4年。上訴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本案申請人陳思銘(原名何安)因三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監禁40個月。案情指,一名自稱「陳先生」的人聯繫地產代理,聲稱其老闆陳思銘欲出售物業。隨後,一名冒充陳思銘的人士簽署了物業轉讓文件並收取了約1,600萬港元的款項。在此期間,申請人將其姓名更改為陳思銘,並以該新身份開設銀行帳戶。物業出售所得款項隨後存入該帳戶,申請人再按他人指示將款項轉移。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他同意更改姓名並開設銀行帳戶是為了參與一項詐騙計劃,以獲取10,000港元報酬。
兩名申請人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錢)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監禁3年。第一申請人涉及清洗1,100萬港元,第二申請人涉及清洗300萬港元。兩人均與主犯Kwong Wa-po有密切關係,並在2001年10月期間,透過開設銀行帳戶及進行多宗交易,協助Kwong處理懷疑犯罪得益。她們在離港前往加拿大時被捕。
原告是一名土木工程師,於1996年6月28日在地盤工作期間意外受傷,導致腳踝扭傷。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尋找錨栓,並踩到鋪有帆布的建築材料堆上,帆布下方有空隙導致他跌倒。原告聲稱他因傷無法工作,並尋求高額賠償,包括未來收入損失。初審法官裁定原告可獲賠償,但認為他誇大了傷勢,並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重返辦公室工作,因此只判給他截至2000年底的收入損失。原告不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被告則就初審法官未裁定原告有共同過失提出反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子。丈夫於1987年結識介入方,並於1994年開始同居,育有兩名子女。妻子於2006年提出離婚呈請及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丈夫實益擁有NAIGL公司83.1%的股份,並評估丈夫總資產為港幣3.47億元,妻子資產為港幣1,500萬元。原審法官判令丈夫支付妻子港幣1.47億元的一次性付款,並裁定丈夫可獲55%資產,妻子獲45%。各方均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子。丈夫於1987年結識介入方,並於1994年開始同居,育有兩名子女。妻子於2006年提出離婚呈請及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丈夫實益擁有NAIGL公司83.1%的股份,並評估丈夫總資產為港幣3.47億元,妻子資產為港幣1,500萬元。原審法官判令丈夫支付妻子港幣1.47億元的一次性付款,並裁定丈夫可獲55%資產,妻子獲45%。各方均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子。丈夫於1987年結識介入方,並於1994年開始同居,育有兩名子女。妻子於2006年提出離婚呈請及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丈夫實益擁有NAIGL公司83.1%的股份,並評估丈夫總資產為港幣3.47億元,妻子資產為港幣1,500萬元。原審法官判令丈夫支付妻子港幣1.47億元的一次性付款,並裁定丈夫可獲55%資產,妻子獲45%。各方均提出上訴。
原告人Tadjudin Sunny向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索償,指其2005年、2006年及2007年的酌情花紅(discretionary bonuses)被低估。原審法庭(To J)駁回了原告人關於2005年和2006年花紅的申索,但裁定原告人2007年花紅損失的申索成立。上訴法庭在2016年5月20日駁回了銀行就法律責任和賠償金額提出的上訴,但允許原告人就判決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利率提出的交叉上訴。原告人隨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了九個法律問題,主要圍繞花紅酌情權的審查標準、可比員工花紅記錄的可發現性、花紅政策的約束力以及性別歧視索償的管轄權等。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早前因未能遵守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導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判決,拒絕解除該駁回命令。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4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缺乏資源和協助準備上訴,但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交各種文件和書面陳詞,故不接納此說法。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申請人是一名運輸公司的調度員。2017年5月10日,他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並嘗試用該卡購物。他首先在旺角一家科技店嘗試購買價值10,464港元的商品,但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而失敗。隨後,他成功使用信用卡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該交易導致卡主收到通知並報警。當晚,他再次嘗試在豐澤購買價值7,288港元的商品,但亦告失敗。警方調查後,申請人承認罪行,並在閉路電視錄像中確認自己。他解釋說,他將手機出售後,用所得款項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其後將信用卡丟棄。
申請人張道明(CHEUNG TO MING)因某罪行被判處總共35個月監禁。他對此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本案是申請人就其刑期上訴申請許可的聆訊。法庭審閱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照片,以評估判決的合理性。
上訴人譚家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一項是「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依靠賣淫罪),另一項是「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上訴人參與安排內地女子賣淫,並將相片上載至色情網站,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及安排會合,事後向上訴人收取費用並保管賬目。他承認負責5名女子的賣淫活動。在2004年至2009年間,他經4個銀行戶口清洗約490萬港元的賣淫所得。上訴人求情時表示曾轉行做健身教練,但因嗜賭復犯,並稱自己無犯罪記錄。
上訴人李長利為合法在港逗留的內地訪客,她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她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的意圖是為了尋找工作,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實質使用該偽造身份證。原審裁判官判處她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此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17年6月8日承認販運199克固體(內含121克可卡因)的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判刑。2017年9月7日,黃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2個月。由於申請人另有2星期緩刑判決,法官將該緩刑判決完全啟動,並命令其與販毒罪的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7年2個月又2星期。申請人於2016年7月13日被捕,當時他試圖丟棄一個裝有毒品的黑色膠袋。他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持表格8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等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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