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WAN CHIU
本案涉及律政司(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周梓添(CAAR 4/2014)及何運超(CAAR 5/2014)兩名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兩名答辯人均在區域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入勞教中心。周梓添在犯案時年齡為17歲7個月,販運0.14公斤氯胺酮;何運超在犯案時年齡為18歲7個月,販運35.05克可卡因。原審法官考慮到他們的年輕及認罪,認為勞教中心制度對他們及社會更有益,故採納了勞教中心適宜性報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