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THE QUEEN v. IP PO FAI

HCMA1201/1995Patrick Chan J9/4/1996
Crimina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Appeal

上訴人因僱用兩名非法受僱人士而被定罪。案情指三名便衣警員在屯門巡邏時,發現上訴人經營的蛇羹店外有一名男子為顧客服務及清理桌子。警員進入店內後,發現該男子(上訴人的表親郭先生)持有雙程證。上訴人承認廚房內還有其他人工作,警員隨後在廚房發現另一名男子(黎先生)正在斬蛇,他同樣持有雙程證,且不獲准在港工作。上訴人辯稱郭先生和黎先生是來港探訪,黎先生因對蛇羹生意感興趣而來學習。裁判官採信警員證供,裁定兩人受僱於上訴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130/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8/4/2018[2018] HKCA 14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CHEN SZU MING

CACC270/2005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7/12/200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陳思銘(原名何安)因三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監禁40個月。案情指,一名自稱「陳先生」的人聯繫地產代理,聲稱其老闆陳思銘欲出售物業。隨後,一名冒充陳思銘的人士簽署了物業轉讓文件並收取了約1,600萬港元的款項。在此期間,申請人將其姓名更改為陳思銘,並以該新身份開設銀行帳戶。物業出售所得款項隨後存入該帳戶,申請人再按他人指示將款項轉移。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他同意更改姓名並開設銀行帳戶是為了參與一項詐騙計劃,以獲取10,000港元報酬。

HKSAR v. CHENG HO CHOW

CACC111/2009Yeung JA, Hon Kwan JA and Hon Tong J14/3/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公司春茗後酒後駕駛輕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中的中型貨車,導致車上女同事甘月明死亡,上訴人自己亦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事前沒有煞車,顯示他未有留意路邊車輛。宴會期間,上訴人飲用大量威士忌和紅酒,事發時面紅步履不穩。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年及停牌4年。上訴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71/2007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8/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高俊雄(Ko Chun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扒竊)及一項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依期歸押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且扒竊地點為遊客眾多的旺角/尖沙咀地區,遂以每項盜竊罪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申請人遲延認罪,法官僅給予4個月的刑期扣減,並判處兩項盜竊罪共20個月監禁,其中一項與另一項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沒有依期歸押罪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ZJW v. SY

CACV10/2017Lam VP and Kwan JA11/6/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CACC198/201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5/5/2017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上訴人楊曜鍵駕駛中型貨車RC739,在交通擠塞時,因前方車輛啟動而隨後駛前,撞倒一名86歲老婦,並輾過其右臂。意外發生在九龍牛池灣游龍徑,該路段為雙程直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控方指受害人手持拐杖,從非正式行人過路處走出馬路,橫越RC739車頭時被撞。控方證人李先生目睹受害人緩慢橫過車頭,並在RC739駛前時被撞。RC739裝有魚眼鏡,駕駛者可透過魚眼鏡或直接看到車頭附近的人。上訴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承認其他與車輛保養不妥有關的控罪。

HKSAR v. CEN HUAKUO

CACC21/2014Yeung VP and Hon Cheung JA25/6/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本案涉及一名78歲的受害人陳女士接到匿名電話,對方聲稱其兒子犯了不雅罪行,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陳女士在警方安排下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向她索取金錢並告知其兒子被扣押。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是一名18歲的內地人,無犯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5/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浩然於2013年1月6日試圖使用一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購買蔬菜,被檔主識破。申請人試圖離開時丟棄了另外26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檢獲共27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申請人警誡下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這些偽鈔。他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3年及4年監禁。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67/2019McWalters JA18/11/2019[2019] HKCA 13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1.7克可卡因和479.26克「搖頭丸」(ecstasy),被判處9年6個月監禁。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及申請人移民局信件。申請人返回後承認是該單位佔用人,並持有可開啟單位、房間及抽屜的鑰匙。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從「Ali」處取得毒品並代為保管,以換取報酬。申請人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在香港無犯罪紀錄,並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439/2011Stock VP and Macrae J14/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1年5月24日被控爆竊(burglary),地點為深水埗南昌街19號一棟空置待重建的六層住宅大廈的四樓。警方發現上訴人攜帶膠袋進入該大廈,並在半小時後攜帶另一個白色膠袋離開,內有少量現金、一個首日封連郵票、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人被捕時表示因次日需上庭且身無分文,故到該大廈尋找可偷竊之物變賣。他否認控罪,辯稱大廈內財物已被棄置,或他如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財物屬於發展商,並注意到上訴人鎖上門的行為顯示他知道不應在該處取走財物。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5/2004Stuart-Moore VP, Lugar-Mawson and Lunn JJ15/1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漢賢於2004年7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竊取一個價值2,000港元的屈管機,被判監禁六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答辯人於2003年12月30日因形跡可疑被捕,當時他正推著手推車,用鎖匙打開涉案處所的門並進入,五分鐘後攜帶屈管機離開。他曾是該屋苑維修公司的前僱員,持有涉案處所的鎖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211/200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2005年10月1日凌晨,九龍樂富橫頭磡村發生一宗搶劫案。受害人郭詠絲女士被從後推倒並搶去手袋,內含現金、化妝品、身份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及一個價值約500元的MP3機。約30分鐘後,申請人邱柏竣和余賢星因形跡可疑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身上起回被劫的MP3機。申請人承認與余賢星在一起,但否認參與搶劫,只承認處理贓物罪。余賢星承認搶劫罪,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成立。

HKSAR v. LEE CHUN MAN

CACC360/2014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8/4/201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4年6月3日被警方在荃灣一個停車場內截查,當時他正坐在一輛中型貨車的司機座位上。警方發現上訴人藏有79.01克粉末(含55.58克氯胺酮)及2.32克晶體(含2.28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車內還發現了電子磅和吸毒工具。上訴人被捕時身上有港幣$6,525.6,而檢獲的毒品市值約$10,646。上訴人承認吸毒,並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他有2002年藏毒被罰款的案底,是家庭經濟支柱。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11/3/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47/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61/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334/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7/4/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张秀玲 诉 郑礼庄及另一人

CACV268/19983. 吴先生与张女士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控诉郑先生,要求郑先生赔偿「疏忽」和「滋扰」两项导致的损失。原审法官拒绝吴先生与张女士的申索,并判双方各自负担诉讼费。吴先生和张女士不服裁决,现上诉本庭。25/3/1999
Civil LawTortLand and PropertyAppeal

上訴人吳炳漢先生與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唐寧大廈8樓B座業主,答辯人鄭禮莊先生是9樓B座業主。1993年初,上訴人發現其單位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懷疑水源來自答辯人單位。雙方曾嘗試聯絡兆龍行(大廈更換喉管承辦商)及仲量行(測量師行)調查。仲量行於1993年4月6日提交報告,指出滲漏源於答辯人單位內去水喉與新裝污水渠接駁處問題。答辯人於1993年4月9日收到報告後,兆龍行於4月21日修妥滲漏。上訴人原在原訟法庭控告答辯人疏忽及滋擾,但被駁回,故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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