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未維修公用部分導致滲水責任?

Lau Chun Wing Rod v IO of Po On Building CACV20/2007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被告未盡維修責任。
上訴法庭(民事)Rogers VP, Le Pichon JA and Lunn J24/10/2007
報導引用(2007) 10 HKCFAR 4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u Chun Wing Ro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On Build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Rogers VP, Le Pichon JA and Lunn J

案情摘要

原告是寶安大廈16樓C室的業主,該單位位於頂層。原告於2001年12月購入該單位後發現天花有滲水痕跡。被告是該大廈的法團。2001年底至2002年3月期間,被告安排了承建商進行翻新工程,包括在天台鋪設防水層,並將沖廁水管重新安置。工程完成後,滲水問題持續,甚至導致電線短路。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訴,但被告僅依賴承建商的四年保養期,並未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承建商錯誤地將滲水歸咎於原告鋪設的瀝青和單位內部裝修。原告最終提起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被告(法團)是否因未能有效維修大廈公用部分而對原告(業主)的單位滲水問題負有法律責任。具體而言,爭議點包括被告是否違反了《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第18(1)(a)條下的維修責任,以及是否構成滋擾 (nuisance) 和疏忽 (negligence)。被告抗辯稱其已盡力處理,並將責任歸咎於承建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認為被告對原告的單位滲水問題負有責任。法庭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a)條規定法團有責任維修公用部分。雖然該條款不構成自動保險,但若法團在知悉缺陷後未能採取適當措施,則會產生責任。原審法官認定被告在收到投訴後未能有效調查和補救滲水問題,僅依賴承建商的保養,且其處理方式「高壓」(high-handed),因此裁定被告違反了其法定責任,並構成滋擾和疏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原審法官曾頒布強制性禁制令,要求被告遷移沖廁水管;宣告被告有義務對天台進行防水工程以防止滲水;並命令評估損害賠償。被告須支付原告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法團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維修公用部分的責任。即使有承建商保養,法團在知悉問題後仍需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而非被動依賴承建商。若法團未能履行此責任,可能須承擔滋擾和疏忽的法律責任。法庭對被告「高壓」的處理方式表示不滿,強調法團應真誠處理業主投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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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大廈法團沒有處理好滲水問題,業主可以怎麼辦?
A.

根據本案,業主可以向法團提出訴訟,指控其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維修責任,並可能構成滋擾和疏忽。法庭會審視法團是否已採取適當措施。

Q.大廈法團有承建商保養期,是否就不用負責滲水問題?
A.

本案裁定,即使有承建商的保養期,法團在知悉滲水問題後仍有責任積極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不能被動依賴承建商。若未能履行此責任,法團仍須負責。

Q.《建築物管理條例》對法團的維修責任有何規定?
A.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a)條規定,法團有責任將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保持在良好及可供使用狀態,並保持清潔。本案強調,若法團知悉缺陷後未能採取適當措施,便會產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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