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上訴程序是否應判處較高訟費?

China Gold Finance v CIL Holdings CACV11/2015

其他
原告因濫用上訴程序,須以共同基金基準支付被告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Chu JJA7/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NA GOLD FINANCE LIMITED v CIL HOLDINGS LIMITED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關淑馨上訴法官、朱珮瑩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上訴法庭於2015年11月27日就一宗上訴案件頒布判決後,就訟費(costs)問題作出的補充判決。上訴法庭在原判決中已發出臨時訟費命令(order nisi for costs),並指示各方就訟費應否以較高基準評定提交陳詞。原告(上訴人)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被認為對法庭毫無幫助,且上訴文件數量龐大,顯示準備工作未有適當聚焦於挑戰事實裁斷的許可範圍,導致被告(答辯人)產生大量額外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應否命令原告以較高基準支付被告的訟費。被告方認為原告濫用上訴程序,導致其產生不必要的訟費,故應以較高基準評定訟費。原告方則申請就答辯人通知書(Respondents' Notice)獲得訟費,但該申請被駁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儘管本案上訴不至於構成濫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但原告處理上訴的方式確實是濫用上訴程序(misuse of the appeal process)。原告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和書面陳詞毫無幫助,且上訴文件過於冗長,未能適當聚焦於挑戰事實裁斷的許可範圍。這種行為顯著增加了被告的訟費和準備時間,也增加了法庭的工作量,不利於有限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的潛在目標以及第62號命令第5(1)(aa)及(e)條和第5(2)(b)及(d)條,法庭應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考慮這些因素。雖然原告在口頭聆訊中表現出良好判斷力,縮短了聆訊時間,故不判處彌償訟費(indemnity costs),但仍應以共同基金基準(common fund basis)支付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就答辯人通知書提出的訟費申請。法庭命令原告須以共同基金基準支付第一及第三被告在上訴中的訟費。法庭強調,濫用上訴程序將會受到訟費制裁。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處理上訴時必須聚焦於可挑戰的範圍,避免提交冗長且無助於解決爭議的文件。法庭明確表示,濫用上訴程序將會受到嚴厲的訟費制裁,在適當情況下,法庭會毫不猶豫地判處彌償訟費,以維護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這對所有上訴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警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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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時提交大量無用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本案判決,提交大量無用文件或未能聚焦於上訴範圍,可能被視為濫用上訴程序,導致須支付較高基準的訟費。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判處較高基準的訟費?
A.

法庭會考慮上訴方是否濫用上訴程序,例如提交無幫助的文件或增加對方訟費,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酌情決定是否判處較高基準的訟費。

Q.什麼是共同基金基準的訟費?
A.

共同基金基準(common fund basis)是一種評定訟費的基準,通常高於一般基準,但低於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旨在彌補勝訴方大部分的實際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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