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Ali Haider於2018年4月24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Woodcock於2017年12月22日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但該上訴被駁回。時隔六年多,申請人於2024年7月4日再次提交動議通知書及誓章,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並附上一份題為「反對司法覆核動議通知書理由」的六頁文件作為書面陳詞。申請人聲稱因被拘留、不識字及不了解法庭程序而延誤提交申請。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申請人是否已就其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提供充分理由,以解釋其長達六年多的嚴重延誤?其次,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備「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具備其他理由,使其應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庭分析指,申請人未能就其長達六年多的嚴重延誤提供滿意解釋或充分理由。關於上訴理據,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所有事項均與其個人申索有關,不涉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 第22(1)(b)條所要求的「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法庭亦指出申請人關於程序不公的投訴,包括沒有法律和語言協助,是站不住腳的,且其聲稱回巴基斯坦會受傷害或被殺害的說法缺乏證據基礎。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其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其嚴重延誤,且其擬議上訴缺乏理據,因此拒絕延長提交動議通知書的時限。
本案重申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时限,並需提供充分理由解釋任何延誤。此外,上訴理由必須涉及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而非僅限於申請人個人申索的事實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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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28天內提交。
上訴法庭可以延長提交動議通知書的時限,但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且令人滿意的理由解釋其延誤。
除了時限要求外,上訴理由必須涉及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具備其他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
RE ALI HAIDER CACV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