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為規避花紅而解僱是否違約?

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CACV12/2015

上訴駁回
銀行上訴被駁,因合約隱含反規避條款。
上訴法庭(民事)Kwan JA, Barma JA and Chow J19/5/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上訴法官、鮑馬漢上訴法官、周家明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Tadjudin Sunny於2000年加入美國銀行(被告),擔任不良債務交易組副總裁。其僱傭合約訂明,任何一方可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且原告有資格獲考慮參與銀行的績效獎勵計劃。原告的年終花紅佔其薪酬極大比重。2007年8月28日,銀行以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原告僱傭關係,未支付2007年花紅。原告聲稱銀行為避免支付花紅而惡意終止其僱傭,違反了僱傭合約中隱含的「反規避條款」(implied anti-avoidance term)。原審法庭裁定原告勝訴,判給港幣390萬元作為2007年花紅損失的損害賠償,但駁回其2005及2006年花紅不足的申索。銀行就裁決提出上訴,原告則就花紅不足的申索及判前利息利率提出反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僱傭合約中是否應隱含一項「反規避條款」,禁止僱主為避免支付花紅而終止僱傭關係。銀行爭辯此條款與其合約終止權及《僱傭條例》的保障條文不符,且缺乏互惠性。原告則主張此條款對保障其合理期望至關重要。此外,雙方亦就原審法官對事實的推論、約翰·利普塔克(John Liptak)的惡意是否可歸咎於銀行、以及2007年花紅的損害賠償金額和判前利息利率提出爭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確認,在僱傭合約中隱含「反規避條款」是合理且必要的,以反映雙方的合理期望,即銀行不得為規避支付花紅而終止僱傭。法院認為,此條款與銀行明示的終止權利及《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並無衝突,因其僅限制權力的行使方式,而非剝奪權力。法院亦裁定,約翰·利普塔克(John Liptak)的惡意行為可歸咎於銀行,因他在終止原告僱傭的過程中是銀行的代理人,且其行為操縱了高級管理層的決策。對於判前利息,法院重申應以最優惠利率(prime rate)加1%作為起點,除非有充分證據支持其他利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合約條款的隱含原則及酌情權的限制:

  • BP Refinery (Westernport) Pty Ltd v President, Councillors and Rateplayers of the Shire of Hastings (1977) 180 CLR 266:確立了隱含條款的五項條件。
  • Attorney General of Belize and others v Belize Telecom Ltd and another [2009] 1 WLR 1988:闡明隱含條款是合約解釋的一部分,而非額外測試。
  • Clark v Nomura International Plc [2000] IRLR 766:確立了僱主行使酌情權時須符合非不合理或乖張的標準。
  • Horkulak v Cantor Fitzgerald International [2004] IRLR 942:強調酌情花紅條款應具合約價值,僱主須真誠及理性行使酌情權。
  • Johnson v Unisys Ltd [2003] 1 AC 518:討論了相互信任和信心義務的範圍及其與解僱方式的關係。
  • 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t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 [1995] 2 AC 500:關於公司歸屬原則的分類。
  • Komala Deccof v Pertamina [1984] HKLR 219:確立了判前利息以最優惠利率加1%為起點的慣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銀行就責任和2007年花紅損害賠償金額提出的上訴。原告就判前利息利率提出的反上訴獲准,原審法官判定的年利率2.85%被撤銷,改為自2008年3月1日起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最優惠貸款利率加1%計算。原告就2005及2006年花紅不足的申索以及2007年花紅損害賠償金額提出的反上訴則被駁回。法院判令原告獲上訴訟費的50%,並發出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在僱傭合約中隱含條款的原則,特別是在僱主酌情權的行使方面。法院強調,即使合約賦予僱主終止僱傭的權利,該權利亦受隱含的真誠、理性及正當目的限制,不得任意或惡意行使以規避合約利益。判決亦明確了在判前利息計算上,最優惠利率加1%的慣例仍是基準,除非有充分證據支持其他利率。這對僱傭法及損害賠償評估具有重要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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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能否為避免支付花紅而解僱員工?
A.

根據本案判決,僱傭合約中隱含一項「反規避條款」,禁止僱主為避免支付花紅而終止僱傭關係。法院裁定銀行惡意解僱原告以規避花紅,屬違約行為。

Q.僱主代理人的惡意行為是否可歸咎於僱主?
A.

本案裁定,若僱主代理人在終止僱傭過程中惡意行事並操縱決策,其惡意可歸咎於僱主。法院認為約翰·利普塔克(John Liptak)的惡意可歸咎於銀行。

Q.香港判前利息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A.

香港法院計算判前利息的慣例是以最優惠利率(prime rate)加1%作為起點。本案重申此原則,並調整原審判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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