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O CHUN HUNG
申請人高俊雄(Ko Chun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扒竊)及一項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依期歸押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且扒竊地點為遊客眾多的旺角/尖沙咀地區,遂以每項盜竊罪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申請人遲延認罪,法官僅給予4個月的刑期扣減,並判處兩項盜竊罪共20個月監禁,其中一項與另一項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沒有依期歸押罪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