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AHMED SYED RAFIQ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早前因未能遵守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導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判決,拒絕解除該駁回命令。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4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缺乏資源和協助準備上訴,但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交各種文件和書面陳詞,故不接納此說法。
精選 1596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早前因未能遵守於2017年12月19日發出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導致其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判決,拒絕解除該駁回命令。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4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缺乏資源和協助準備上訴,但法庭認為他能夠提交各種文件和書面陳詞,故不接納此說法。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申請人於2017年6月8日承認販運199克固體(內含121克可卡因)的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判刑。2017年9月7日,黃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2個月。由於申請人另有2星期緩刑判決,法官將該緩刑判決完全啟動,並命令其與販毒罪的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7年2個月又2星期。申請人於2016年7月13日被捕,當時他試圖丟棄一個裝有毒品的黑色膠袋。他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持表格8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等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審核。
申請人江達隆被控販運30.25克「冰毒」罪。他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6年1月12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其入獄8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控方證據顯示,申請人被捕時身上及其電話盒內搜出「冰毒」、電子磅及多部電話。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作自用,並非販賣。他自辯時承認有吸毒習慣,並稱毒品是為自用而購買及攜帶。
本案涉及律政司(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周梓添(CAAR 4/2014)及何運超(CAAR 5/2014)兩名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兩名答辯人均在區域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入勞教中心。周梓添在犯案時年齡為17歲7個月,販運0.14公斤氯胺酮;何運超在犯案時年齡為18歲7個月,販運35.05克可卡因。原審法官考慮到他們的年輕及認罪,認為勞教中心制度對他們及社會更有益,故採納了勞教中心適宜性報告的建議。
本案涉及律政司(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周梓添(CAAR 4/2014)及何運超(CAAR 5/2014)兩名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兩名答辯人均在區域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入勞教中心。周梓添在犯案時年齡為17歲7個月,販運0.14公斤氯胺酮;何運超在犯案時年齡為18歲7個月,販運35.05克可卡因。原審法官考慮到他們的年輕及認罪,認為勞教中心制度對他們及社會更有益,故採納了勞教中心適宜性報告的建議。
答辯人謝志建於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以其名下公司「佳順」的銀行戶口處理約1億港元的款項。警方調查發現該戶口涉及一筆未經授權的美元匯款,且答辯人作為公司唯一董事及戶口簽署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答辯人承認一項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罪,原審法官判處監禁33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上訴人呂仲德於2011年6月28日駕駛輕型貨車,在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當時交通燈已轉紅一秒。他撞倒一名83歲女途人,該途人當時在行人綠燈亮起前已橫過馬路。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未能及時煞車。受害人因此次事故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包括左額葉蛛網膜下腔出血,記憶受損,需持拐杖行走,且無法獨立生活。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一項控罪涉及4克氯胺酮 (ketamine),在他從一個單位出來時被搜出。警方隨後搜查申請人的住所,發現第二項控罪所列的毒品,包括166.88克氯胺酮、11.13克可卡因 (cocaine) 及155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的藥片,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聲稱因意外失業,需要精神科協助,並為養家而犯案。他有三項不相關的案底。
申請人Chung Chi King在兩宗區域法院刑事審訊中被控並定罪。在第一宗案件(DCCC 1184/2000)中,申請人與其他被告因串謀詐騙罪被定罪,並在缺席審訊下被判處五年十個月監禁。在第二宗案件(DCCC 383/2002)中,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及沒有依時歸押兩項控罪。他因串謀詐騙被判處四年兩個月監禁,因沒有依時歸押被判處兩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與前罪同期執行,餘下一個月則分期執行。由於申請人當時正在服第一宗案件的刑期,法庭命令第二宗案件的部分刑期與第一宗案件同期執行,部分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年十個月。申請人現申請就兩宗案件的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第一申請人Wong Chor-wo為上市公司Wealthmark的主席,其透過子公司Wallmark挪用2,080萬元資金。為掩飾盜竊,Wong Chor-wo偽造多份與不存在的廣州建築公司(GCCL)的合約及收據,並向審計師提供虛假文件及會議記錄。第二申請人Wong Chun-ping為Wong Chor-wo的堂弟,其借出銀行戶口予Wong Chor-wo處理該筆款項。原審法官裁定GCCL並不存在,所有相關文件均屬偽造,裁定Wong Chor-wo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名成立,Wong Chun-ping則因洗黑錢罪成。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上訴人Abdallah Anwar Abbas因販運1,218.86克海洛英而被控。他於裁判法院認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由Tong法官判處監禁16年8個月,該判決以25年為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上訴人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其刑罰較其他販運更多毒品的人嚴苛。本案涉及海洛英販運案件的重要量刑政策問題,特別是針對600克以上的大量毒品。
申請人譚洪盛與另外兩名被告陳樹達及賴先林,被控一項扒竊罪。控方指控三人在九龍天星碼頭附近,合謀從受害人手袋中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兩名警員目擊事件,指賴先林阻擋受害人,申請人則扶穩受害人手袋,陳樹達則拉開拉鍊取走電話。陳樹達認罪,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申請人與賴先林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但已逾期兩天。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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