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中部分毒品作自用是否可獲減刑?

HKSAR v Kong Tat Lung CACC27/2016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1/8/2017
報導引用[2018] 5 HKLRD 623[2018] 5 HKLRD 635[2021] 1 HKLRD 2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張澤祐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江達隆被控販運30.25克「冰毒」罪。他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6年1月12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其入獄8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控方證據顯示,申請人被捕時身上及其電話盒內搜出「冰毒」、電子磅及多部電話。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作自用,並非販賣。他自辯時承認有吸毒習慣,並稱毒品是為自用而購買及攜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否恰當及充分,特別是關於如何處理辯方證供、被告人證供的可信性、被告人披露「吸毒」案底的影響,以及謊言指引的適用性。申請人一方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有誤,導致定罪不穩妥。判刑方面,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就部分毒品作自用而給予的減刑幅度是否足夠。

判決理由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整體指引是足夠和公平的。法庭強調,主審法官的指引必須根據個別案件情況而定,但必須全面及公正。就「吸毒」案底,原審法官已明確指出使用毒品本身不會令被告人更有機會販運毒品,這已是合理和足夠的指引。關於謊言指引,法庭同意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需給予,且原審法官的處理並未對申請人造成不公。對於判刑,法庭重申,被告人聲稱毒品作自用而要求減刑,必須證明有「極可觀部分」毒品作自用,才能適用周俊生案的10%-25%減刑幅度。本案中,陪審團已拒絕接納申請人全部毒品作自用的說法,且沒有證據證明有「極可觀部分」毒品作自用,故原審法官給予的4個月減刑已屬對申請人有利,上訴法庭不予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HKSAR v Jim Fai (2006) 9 HKCFAR 85,用於討論原審法官對被告人有利推論的處理。HKSAR v Yuen Kwai Choi [2003] 6 HKCFAR 113 則支持了在某些情況下無需給予謊言指引的觀點。在判刑方面,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確立了販運「冰毒」的量刑基準。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16 (周俊生案) 及其引用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 [2011] 3 HKLRD 116、R v Chung Kam Fai [1993] 1 HKCLR 178、HKSAR v Chow Kam Lung [2010] 4 HKLRD 25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卓健文 [2010] 5 HKLRD 558 等案例,則為毒品作自用時的減刑幅度提供了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 確立了毒品有「極可觀部分」作自用時的判刑調整原則。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的有罪裁決。同時,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8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販毒案件中,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作自用以求減刑時,必須證明該「自用部分」是「極可觀」的,才能適用10%-25%的減刑幅度。若非如此,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給予減刑及幅度,且被告人通常不能以此作為上訴理由。判詞亦強調了主審法官對陪審團指引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以及在何種情況下無需給予謊言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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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案中,如果部分毒品是自用,刑期可以減多少?
A.

法庭指出,若能證明有「極可觀部分」毒品作自用,減刑幅度可達量刑基準的10%-25%。本案中,因未能證明有極可觀部分作自用,僅獲4個月減刑。

Q.被告人有吸毒案底,會影響陪審團對其證供的看法嗎?
A.

原審法官已向陪審團明確指出,使用毒品本身不會令被告人更有機會販運毒品,這項指引已屬合理和足夠,不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利。

Q.法官何時需要給予陪審團「謊言指引」?
A.

法庭同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控方指被告人作供時說謊,主審法官也無需給予陪審團「謊言指引」。本案中,原審法官的處理並無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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