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罪判刑是否過輕及如何量刑?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Xie Zhiji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案情摘要
答辯人謝志建於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以其名下公司「佳順」的銀行戶口處理約1億港元的款項。警方調查發現該戶口涉及一筆未經授權的美元匯款,且答辯人作為公司唯一董事及戶口簽署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答辯人承認一項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罪,原審法官判處監禁33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是否明顯不足,以及在考慮洗黑錢罪的阻嚇性 (deterrence) 與涉案金額時,法庭應如何平衡各項量刑因素,特別是當辯方在求情階段提出與認罪案情相左的說法時,法庭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洗黑錢罪並無劃一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法庭應根據案件整體觀感及個別案情判刑。雖然本案涉案金額龐大且具跨境元素,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確實偏低,但考慮到答辯人已服刑一段時間,若批准覆核申請將導致答辯人即將獲釋時再度入獄,對其造成不公。根據 AG’s Reference No. 4 of 1989 的原則,法庭行使酌情權 (discretion) 拒絕覆核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3] 5 HKLRD 95 及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等案例,強調洗黑錢罪判刑須具阻嚇性,但金額並非唯一決定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辯方在求情階段提出與認罪案情相左說法的風險,法庭對此類「洗白」式求情表示不安。此外,法庭重申洗黑錢罪不應機械式地僅按金額計算刑期,法官應結合整體案情及阻嚇性原則進行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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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判刑是否只看涉及金額?
不是。法庭指出洗黑錢罪的判刑不應僅依賴金額,還需考慮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案手法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結合法官的整體觀感。
Q.如果辯方在求情時說的話與認罪案情不符,法庭會怎麼處理?
法庭對此表示不安,並指出辯方不應在求情階段提出與認罪基礎相左的說法。在本案中,法庭要求雙方澄清,並最終要求辯方確認不依賴該等說法。
Q.為何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偏低卻仍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法庭認為若批准覆核會對即將獲釋的答辯人造成不公,且考慮到覆核過程帶來的精神壓力,行使酌情權拒絕了律政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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