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C.H.
被告人C.C.H.是中學教師,曾任受害人X的數學教師及班主任。受害人於2013年及2015年分別年滿14歲及15歲。控方指稱,被告人在荃灣兩個住所先後對受害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包括撫摸胸部、觸摸下體及以手指插入陰道。被告人不認罪,沒有作供或傳召事實證人。控方主要依賴受害人的證供、被告人的警誡會面內容及手機通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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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C.C.H.是中學教師,曾任受害人X的數學教師及班主任。受害人於2013年及2015年分別年滿14歲及15歲。控方指稱,被告人在荃灣兩個住所先後對受害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包括撫摸胸部、觸摸下體及以手指插入陰道。被告人不認罪,沒有作供或傳召事實證人。控方主要依賴受害人的證供、被告人的警誡會面內容及手機通訊紀錄。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1日至22日元朗站、朗和路及形點一帶的暴動及襲擊事件。D1、D2、D7及D8被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D5及D6另被控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D5亦面對另一組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控罪。控方傳召16名證人,並呈交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醫療報告及承認事實。辯方主要爭議被告身分、片段解讀、參與暴動及傷人的意圖;D6則稱自己是勸止衝突及出於自衛而持棍。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1日至22日元朗站、朗和路及形點一帶的暴動及襲擊事件。D1、D2、D7及D8被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D5及D6另被控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D5亦面對另一組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控罪。控方傳召16名證人,並呈交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醫療報告及承認事實。辯方主要爭議被告身分、片段解讀、參與暴動及傷人的意圖;D6則稱自己是勸止衝突及出於自衛而持棍。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1日至22日元朗站、朗和路及形點一帶的暴動及襲擊事件。D1、D2、D7及D8被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D5及D6另被控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D5亦面對另一組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控罪。控方傳召16名證人,並呈交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醫療報告及承認事實。辯方主要爭議被告身分、片段解讀、參與暴動及傷人的意圖;D6則稱自己是勸止衝突及出於自衛而持棍。
被告陳景僖曾受聘於香港電訊,工作期間未獲授權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查閱客戶個人資料。他分別取得載有公眾人物、警員宿舍居民及警員家屬資料的檔案,並將一名警員父親的姓名、電話及身份證號碼發送至 Telegram 起底群組。警方其後在停車場發現他持手機向紅磡警署方向拍攝,並檢取三部手機及其工作電腦。被告否認會面紀錄自願,並辯稱沒有不誠實意圖;他亦否認其遊蕩行為令警員合理擔心安全或利益。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第一及第二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依賴警方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衣着裝備、逃離路線及逃匿情況。第一、第二被告稱在附近擔任急救員;第三被告則稱自己只是陪同朋友及旁觀示威,並因催淚煙及混亂而退至西源里,後被捕。
被告CHENG HO WING與X於2016年5月在X住所發生親密接觸,被告其後未經同意拍攝影片及截取照片。2016年9月及10月至11月,被告利用多個Instagram帳戶,威脅將X的私密照片上載至公開網站、交給其妹妹或母親,並要求800元及500元。被告其後被捕,並在2017年3月及5月安排他人冒充警方致電X,勸她放棄投訴。被告否認三項控罪,主張有關訊息只是玩笑,並否認涉及電話致電。
被告為菲律賓護照持有人,於2018年10月29日與另外三人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總行,向銀行職員展示一張聲稱價值五千億美元的保管收據、四張卡及十二份文件,均訛稱由滙豐發出,並要求銀行證明其擁有該筆存款。銀行職員So Wing Yun認為文件格式不符滙豐文件,查核後發現所載戶口不存在。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在其公事包及酒店房間搜出大量相類文件。被告否認知悉文件虛假,稱文件由所謂Ferdinand Marcos Cash Account的大顧問委員會交給他,帶到香港只是為求核實。
第四被告人秦礎成承認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情涉及一個跨境走私集團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利用內河商船,把貨物由香港偷運至中國內地。秦礎成是屯門內河貨運碼頭第6及7號水位的場地主管,負責管理場地、安排裝櫃及向相關成員派發現金。其後他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但法庭拒絕;部分出口艙單亦因證據及自願性疑點而不被接納。
本案涉及第一、第三至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及第一至第三及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控數十億港元款項存入和轉賬至由第一被告人控制的兩間公司(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帳戶,這些款項被認為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要依賴法政會計師的專家報告,指出銀行帳戶活動呈現洗黑錢的潛在徵象。第四被告人已承認第一項控罪。其他被告人均不認罪。
被告人鍾偉雄於2018年3月14日駕駛中型拖頭,拖着空拖架沿屏廈路東行第二線行駛。當時路面微濕,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涉事路段設有「慢駛」標記。拖架尾部突然向右越過雙白線,撞向對面線的輕型凍櫃車,司機朱德永其後因傷死亡。專家根據閉路電視片段估算,被告碰撞前約兩秒車速為每小時59±6公里。拖架另有兩條輪胎磨損至低於法定標準。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使用欠妥車輛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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