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NO DAVID JR GUEVARRA DCCC215/2019
展示虛假銀行文件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RANO DAVID JR GUEVARR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菲律賓護照持有人,於2018年10月29日與另外三人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總行,向銀行職員展示一張聲稱價值五千億美元的保管收據、四張卡及十二份文件,均訛稱由滙豐發出,並要求銀行證明其擁有該筆存款。銀行職員So Wing Yun認為文件格式不符滙豐文件,查核後發現所載戶口不存在。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在其公事包及酒店房間搜出大量相類文件。被告否認知悉文件虛假,稱文件由所謂Ferdinand Marcos Cash Account的大顧問委員會交給他,帶到香港只是為求核實。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一)涉案文書屬虛假;(二)被告明知或相信文書虛假而使用;(三)意圖誘使銀行職員接納文書為真;及(四)藉此意圖使職員、銀行或其他人因履行職務而受損。辯方爭議被告的知情程度、文件是否由其使用,以及戶口不存在是否排除損害意圖。
判決理由
法院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73、68至70條分析罪行要素。銀行職員具備滙豐文件及運作的專業經驗,其證供足以證明文件並非由滙豐發出;不存在的戶口及不尋常的五千億美元金額,連同被告持有其他銀行的類似巨額文件,構成被告明知或相信文件虛假的唯一合理推論。使用文書本身是客觀行為,誘使他人接納為真及造成潛在損害則屬雙重犯意;實際損害是否發生,以及受損者是否已被確定,均非必要。被告提出的訪問錄影解釋不可信,但法院仍以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為準則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Ng Jit Man說明銀行僱員可就銀行文件真偽提供專家證供;R v Sharp及HKSAR v Wong Ka Wah處理被告錄影訪問及良好品格證據。R v Chandriacant Vallabhji Ondhia、R v Lin Kuo Liang及HKSAR v Ra Hyun Bin確認實際損害及受損者身份並非必要。HKSAR v Wong Wai及HKSAR v Chen CF James支持銀行證明文件可能令銀行及第三者受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判決為定罪理由,判刑安排未在本判決中載明。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展示虛假銀行文件以取得存款證明,即使戶口不存在、銀行未實際發出證明或未有財產損失,仍可構成使用虛假文書罪。天文數額、文件格式及持有其他相類文件,可支持知情或相信虛假的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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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展示虛假銀行文件但戶口不存在會否有罪?
可以。控方毋須證明實際損害已發生;只要證明被告明知或相信文件虛假,並意圖誘使銀行接納文件為真及作出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本案法院據此裁定被告罪成。
Q.使用虛假文書罪需要銀行真的受損嗎?
不需要。法律所要求的是意圖藉銀行接納虛假文書而作出與履行職務有關、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實際是否發出證明或造成損失並非必要。本案的潛在損害已足夠。
Q.持有巨額虛假文件如何證明明知文件是假的?
法院可從文件格式、戶口不存在、金額極不合理,以及被告持有其他銀行的相類文件等客觀情況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必然知道或相信涉案文件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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